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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取证难_知识产权专利怎么评估?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3:18:16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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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网络盗版问题由来已久,涵盖了网络影视、网络游戏、网络动漫著作权等方面。就像前段时间的国产贺岁片《新喜剧之王》,《流浪星球》,《廉政风云》等等,年初一上映,年初二...

网络盗版问题由来已久,涵盖了网络影视、网络游戏、网络动漫著作权等方面。就像前段时间的国产贺岁片《新喜剧之王》,《流浪星球》,《廉政风云》等等,年初一上映,年初二已经有标清版的视频出现在网络上,不少网友将电影链接发在朋友圈或群里,给大家“拜年”。很多非正规视频网站为了博眼球,还会特别派出“枪手”,在电影上映的头天去电影院偷拍,拍完抓紧时间整理上传到网站,以获得网站的流量。

现在,网络转载大多是由网络媒体和其他媒体之间相互签署协议,协议中都会特别强调转载要注明作者和出处,不少网站都对转载规范相当重视。按照现有法律规定,网络转载不能适用法定许可制度,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通过网络转载他人作品,应该经过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违法成本低、诉讼成本高等因素,尽管违规转载的现象已经存在多年,但维权之路走起来却依旧艰难。从商品角度来说,盗版商品具有价格低廉、质量不差、品种丰富等优势;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目前中国大众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尤其是在与国际接轨的产品中,中国大众对正版产品的消费意愿和支付能力都偏低,另外,版权人网络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使得盗版商有利可图。总的来说还是违法成本低。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他人劳动成果从自我约束做起。

有效。

电子签名本身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在《电子签名法》规定的不允许使用电子签名的三种情形中并没有“知识产权”。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而且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也可以发挥电子存证、电子合同的优势:

借助区块链存证、一键取证和公证处公正的便捷高效,解决知识产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的局面。

而前期通过电子合同签订统一范本的知识产权合同,更能够有效保证合同签署双方的真实身份、真实意愿,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更大程度上从源头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

目前,知识产权专利评估是一个非常难以做到好的市场评估工作。

理论上,现在有十三种评估法,跟会记得成本核算上一样,存在理论体系的计算方法。但在实际市场中,几乎没有人会根据这些方法来做一个评估,得出一个价值之后的价格,并予以折算。

原因在哪里呢?主要还在于,技术的更替太快,所谓“高价值专利”叫法,在业内人士私下说法,叫做这是一个“伪命题”。当一个高价值专利出来时候,有另外一个专利出现实现弯道超车之后,实际的市场价值甚至可能趋近于零。所以,这和古董市场有相当大的差异。古董的价值,在于它时间年份越久远,越是孤品,价格越高。甚至于不良古董商为了推高价格,甚至将同类型的物品全部购进之后,毁掉其余几个,让其中之一,成为孤品,进而拉高价格。但专利随时间推移,它的价值危险系数是不断叠升的。但评估与价值的测定测算是在一个时间点上的。所以这就造成了,虽然国家鼓励银行针对高价值专利进行贴息贷款等的评估抵押。但往往事实结果是用了这个名头享受国家的政策红利,但实际还会是以设备,或法人的私产作为抵押物折算放贷额度。也曾经有第三方进入此领域进行此类金融服务,但往往银行方面会要求第三方作为托底价值额度的回购作为条件以达成该项目签约。但实际在市场上,专利对于市场成果转化的交易在目前并不活跃,导致第三方金融项目推动方也很难做到危机的转嫁解脱。所以,目前专利的评估产生实际的市场价值这件事效率非常低下,可以说目前仍大量停留在只是政府政策引导的层面罢了。

  不好打。

原因有如下几点(以国内专利侵权为例):   1:侵权认定不容易做。专利侵权需要把侵权产品和被侵权专利进行详细的技术比对,以确定到底是否侵权。主要做的就是提取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看是否落入到被侵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去。需要专业人事才能完成。且有些情况下,被告会直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被侵权专利的无效请求。这样一来二去,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都消耗巨大。  2:侵权认定后,侵权的不法所得数额难以估计,且赔偿标准较低。即使认定了侵权成立,后面进行侵权索赔的时候,被告的侵权不法所得,难以计算。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小型公司之间的侵权纠纷,大多数赔偿额度都较低。这和中小型公司的IP部门及其制度不健全以及产品的含金量有关。  最后:虽然目前国内的侵权案件,维权较难,但是和以往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各地的知识产权法院纷纷成立,近年来审理的高关注度案件也越来越多,公平性也越发的得到认可。建议广大的权利人,遇到侵权事件,要严格对待,不给不发侵权者可乘之机。也相信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会越发完善,权利人的利益会最大化的得到保障。

著作权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作品一经发表就享受著作权保护。所以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向设计的形象公开发表,就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面对当前网络流动性大的特点,可以发表禁止转载、使用的公开声明的方式,进行保护。

版权登记。

对于自己独立创作设计的形象,可以使用版权注册登记的方法,加强对形象的保护力度。版权注册登记,需要携带原创的设计形象,到当地工商部门的版权局,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办理。这里是需要收费的,可以根据个人情况,酌情考虑。

注册完成之后,会有一个《作品登记证》。

著作权和版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

商标权保护。

商标是区别于他人作品的标识,也包括卡通形象。为防止他人在商标注册上使用原创卡通或动漫形象,可以先行注册。商标注册是按商品分类进行的,需要注册很多商品范围,费用不小。注册的手续是按照相关程序,向当地商标局提出申请。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是20年,可以延展。

专利权保护。

相对于上述保护,专利权的保护是最有效的,但是必须是符合条件和值得申请的形象。对于专利权的保护,通常是和相关产品结合在一起,以外观设计上的独特新颖向专利局进行申请。

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是十年。

其他保护。

作为著作权和版权的保护,都需要原创性,一般以发表先后作为依据。如果防止别人抄袭,可以采用一些变通方法固定证据。比如通过寄信邮戳、设置暗语标识等方法,自我进行保护。

综合考虑。

对于形象的保护,要结合形象和价值和保护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保护措施。例如,具有著作权和版权后,对于一般形象就可以不继续进行商标、专利注册,因为对于别人的侵权行为,一样是可以起诉维权的。

知识产权维权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三方面,维权方式主要分为线上和线下,线上维权主要是通过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进行投诉,该维权方式相对来讲比较简单,首先需要有证在手即商标证书,专利证书,版权证书。其次需要证明权利稳定性,即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需要提供有利的专利评价报告,版权需要提供在先发表证明

线下维权主要分为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节或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前者并非利益关系很难落实,而提起诉讼周期较长,费用成本也非常高,小公司要么死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么是实在耗不起

很多人认为维权是大公司的事,其实也有很多以小博大的案例,除开法院诉讼案件成本高,现在通过电商平台做专利维权还是很方便的,只要技术过硬,权利稳定性强,还是能起到保护作用,而且国内专利维权环境趋势是向好的

这个和东西方的意识形态有关。

西方发达国家过去一直技术领先,当外国公司专利申请量第一时,觉得理所当然,鼓吹自己的技术实力;突然间被中国的华为超越,一时间心里难以接受,心里有落差所以不想承认,所以用专利无用论来掩饰自己的不快。

总的来说,就是对外一套标准,对内另外一套标准,和特朗普处理问题的角度一样。

对于这种言论大可一笑置之,唯有通过自主研发创新,通过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自身产品的同时攻击竞争对手,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

不得不说,华为好样的,中华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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