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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可以刑事和解吗_交通肇事罪能够申请刑事和解吗?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2:31:51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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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是的。如果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就是公诉案件了,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不是只调解能解决的。调解只是针对民事赔偿方面,如果双方可以调解成功,能够赔偿被害人的话,在量刑...

不是的。如果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就是公诉案件了,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不是只调解能解决的。调解只是针对民事赔偿方面,如果双方可以调解成功,能够赔偿被害人的话,在量刑方面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司法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因此,在没有其他情节的前提下,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就在于这种并发症是否和事故具有直接联系,还要看通常情况下这种并发症是否是致命的。如果具有直接联系,一旦受这种伤就会出现该并发症,且并发症是致命的,那么可以认定“致人死亡”,否则致一人重伤的结果不构成犯罪。

依我之见: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公诉案‘’件,而非刑事自诉案件。因此,刑事公诉案件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和法律来决定,死者家属是否谅解,不是公诉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必要条件‘’。

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和‘’最高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凡危害国家丶公共安全丶社会秩序丶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等‘’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提起公诉,叫‘’刑事公诉案件‘’。

作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是否提起公诉的标准是什么呢?其标准就是依据我国《刑法》之规定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否清楚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丶合理怀疑是否完全排除,犯罪嫌疑人之行为是否确己构成犯罪,犯罪情节和后果严重依法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非‘’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而作出‘’法定不起诉‘’,或者其‘’情节轻微‘’虽己构成犯罪,鉴于犯罪具有法定减轻丶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又称为微罪不起诉)。

二,‘’交通肇事案‘’,在我国现行《刑法》分类时位列于分则第二章第一百三十三条‘’危害公共安全‘’类罪中,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严重刑事犯罪,根据法律和上述办案规定该罪是刑事公诉案件,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权在代表国家的检察院而非死者家属。假设本案例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无证丶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肇事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的,假设事后死者家属谅解了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处理该案件时依法仍必须提起公诉,而不能滥用职权违法对该犯罪嫌疑人作酌定不起诉。

三,可能有网友会问:根据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除职务犯罪以外的过失案件,亦可达成刑事和解的基础上检察院可以根据死者!家属的谅解请求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为什么我仍然要说家庭谅解请求不是检察院不起诉的必要条件呢?因交通肇事逃逸,根据《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逃逸‘’情节主观上是故意的,量刑时法律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即必须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死者家属是否谅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说死者家属就即使谅解了犯罪嫌疑人而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检察院认为其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情节恶劣丶后果严重,依法必须提起公诉的,仍须提起公诉。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交通肇事罪属于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是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刑事和解不必然会免除处罚,检察院可以不起诉,法院可以从宽处罚。参考以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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