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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_什么叫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1:15:20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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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简单的说,假如你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老板(出资人),聘请了一个经理,如果你对这个经理在签订用工合同时有一个限制:只对外签订10万以内的合同。此时如果发生下面的情形:...

简单的说,假如你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老板(出资人),聘请了一个经理,如果你对这个经理在签订用工合同时有一个限制:只对外签订10万以内的合同。

此时如果发生下面的情形:这个经理与一个客气签订了一份15万的合同,但你对这个客户说这个合同不能生效,因为你只对他授权签订10万以内的合同。所以这就会出现两种结果: 1、如果这个客户在不知情(即不知道你对这个经理有10万元的限制)的情况下,那他就是善意的,经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就有效。这就是典型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客户)。2、如果这个客户明知出资人对经理有10万的限制,他还仍然同经理签订15万的合同,除非客户有证据表明他是善意的,否则这个合同可以不成立。所以这种情况他就不是善意的,你的限制就可以对抗这个客户了。

您好,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是不动产强行产权登记,动产是自愿登记为原则。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不属于不动产,但是其价值巨大,所以最好是以登记为宜。但是,他们价值再大也是动产,仍旧是以交付作为要件,登记仅仅具有对抗效力,而不是作为物权设立之必要条件。如果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没有登记的,也成立,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说白了就是没有过错的第三人。当事人不得以未登记之船舶物权来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权利。由此可见,立法者是鼓励价值巨大的动产进行登记,事实上,飞机,船舶,汽车都是进行登记的,比如有民航管制机关,船舶登记和管理机关,还有车管所。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不漏掉例外。通俗地讲,善意第三人就是“不明真像的相对人”,比如说,您到商店里买了一个东西,这个东西和正常的没有任何的区别,价格也是正常的,但是这个东西却是“商店老板偷来的赃物”,此时如果查案,您就是善意第三人,没有过错。

释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谢邀。善意第三人,通常指的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不知情,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第三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其实说白了,善意第三人就是没有过错的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就不分善意、恶意。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就是法律保护交易中不知情、无过错的权利人,比如甲乙签订了购房合同,乙支付了款项但是没有过户登记,甲又将房子卖给了丙,丙不知道甲乙之间的合同,且丙已经将房产过户登记了,这时候乙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不能对抗丙的善意取得;不得对抗第三人就是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比如“股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甲乙丙都是一家公司的股东,但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二人,第三人根据公司登记文件相信公司只有甲、乙两个股东,丙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自己也是公司股东。

就好像你叫你爸将你的手机以1000块卖出去,但是你爸卖出去的价钱是100块,那么用100块买你手机的那个人就是善意第三人,你爸与那个人之间的合同收法律保护。因此你不能要回那个手机,就叫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以上回答是根据你的简要描述所做出的初步判断,仅供参考。若需要详询,请见本人空间联系方式。

物权法第139条及土地承包法第38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践中受让人未经登记,而权属人隐瞒经营权现状,未与受让人沟通,未保障受让人的权益将土地流转给善意第三人,未将经营权交付就办理登记。第三人依据流转协议和上述法律规定,取得了土地承包的经营权。但现实是纷繁复杂的,原由受让人在土地投资的建筑物、水电、鱼塘、畜水池等不动产设备设措,所种植养殖的林木、果菜、羊牛、鸡鹅鸭等动植物仍归受让人所有,第三人没有权利处置这些财物,第三人要接手是要和受让人协商的,如要求接手土地上的全部权益是要给受让人支付对价的。当然现实是复杂的,但和则两利,争即相互受损是必然的。原权属所有人、第三人、受让人人三方之间存在一个协商过程,是友好地协商,还是通过诉讼解决等等,那就看三方协调的结果。当然只要第三人愿意,第三人可以作为新的发包人让受让人继续经营管理。

举个例子来说吧,这样通俗易懂一些:设甲欠乙债1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为乙设立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的同意,以9万元的价格擅自将汽车卖于不知该汽车已设有抵押权事实的丙,并货款两讫,乙几天后知晓此事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该汽车,主张甲与丙的买卖无效。问:法院应如何解决,为什么?答:法院对于乙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乙的抵押权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此案中,丙就是第三人,并且是善意第三人。什么叫善意?来换句话说吧,如果丙在买甲的汽车时知道该汽车设有抵押权并购买,那么他主观上就属于恶意,而此时法院就会支持乙的请求,保护乙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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