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签的忠诚协议有用吗_你怎么看夫妻间的“忠诚协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0:57:24 人阅读
导读:据我所知:这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但是“目前”有没有真实的法律依据我不清楚,只能说个几年前真实的事件来佐证一下。朋友阿洪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妻子阿珊是一家银行...

据我所知:这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但是“目前”有没有真实的法律依据我不清楚,只能说个几年前真实的事件来佐证一下。

朋友阿洪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妻子阿珊是一家银行分理处的主任。由于妻子的存款压力大,每天游走于各类富豪的酒局中间。这让刘先生总有一种不祥的预感。爆发终于在一次妻子酒后回家跟送她回来的人在车上激吻,被被阿洪撞上而开始了。

剧情跟所有遭遇过妻子出轨的男人一样,阿洪打了她一顿泄愤,并且告知了阿珊的所有亲属,他们的孩子出现了背叛婚姻的行为。而阿珊也在所有直系亲属面前写下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来表明自己悔改的决心。但是,女人出轨走的是心,只要心走了,就回不来了!他们最终还是以对簿公堂来宣告了他们婚姻的终结!而在法庭上,他们的“夫妻忠诚协议”并没有产生法律效力。法官认为:那只是个人行为,不受法律限制。财产还是以均分而结束。

个人觉得:如果因为背叛而产生的“夫妻忠诚协议”也许去公证处公证后,可能才会在财产分割上有些作用。如果只是夫妻双方的约定,那可能连一纸合同都不如。所以,这个“夫妻忠诚协议”只是出轨一方给自己再次取得信任的一种手段而已,实际效用根本就不值一提!曾经的背叛者只要想再次背叛,就根本不会在乎这一张“废纸”!所有的亲情爱意都无法阻止的背叛,一张纸就算有法律效力,就能让背叛者受到约束吗?

请你记住:敢跨出再次背叛这一步的人,你的一切对于背叛者来说都已经没有任何吸引力了,与其研究这张废纸的作用,还不如早点让背叛者滚蛋来的还直接一些!

结婚证就是夫妻的法律保护神,一夫一妻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保护着夫妻之间的人身自由和利益关系,担负着生儿育女的重大责任。夫妻忠诚协议是道德的婚姻绑架,是冷酷无情的夫妻白纸黑字,是爱情的坟墓。是夫妻感情互不信任的精神架锁,是夫妻之间毫无意义多余的黑暗地带,是有阴谋诡计的陷阱。它包含着太多的自私圈套和目的,是夫妻之间互不信任的预谋和杀人刀,是很不道德的一种行为。虽然不违法但属非法,如有利益冲突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该是互敬互爱用心❤建造幸福快乐,让家庭富有和睦相处,是两人的感情一生相伴恩爱白头到老,享受美满的夫妻生活,而不应该给夫妻之间设置障碍,添狼加虎危机婚姻破裂。

【案情】

王先生和郭女士2012年3月登记结婚,次年5月,生下一子王小宝。2014年6月,郭女士发现王先生出轨,遂与王先生大吵了一架。后王先生向郭女士请求原谅,郭女士考虑到孩子还小,也同意不离婚。为了让郭女士放心,王先生主动与郭女士订立《忠诚协议》,两人协议如下:1、王先生郭女士婚后购买的房屋产权全归郭女士所有;2、双方均承诺绝不发生婚外情,如若违反,则过错一方必须无条件同意离婚,且离婚时必须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3、上述过错一方自愿放弃小宝的抚养权。2016年8月,郭女士发现王先生仍与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终于忍无可忍,向王先生提出离婚,并要求王先生履行协议,将婚后购买的车辆及存款30万元给她。王先生不同意离婚,且认为《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两人协商无果,郭女士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律师分析】

“忠诚协议”并非法律概念,其效力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均无明确规定。对于这一类协议,应该就其具体内容进行分析。

1、两人关于婚后房产的约定是否有效?

虽然名为“忠诚协议”,但其第一条实际上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部分财产所有权如何归属的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条款系双方自愿签订,是王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

2、王先生是否有权拒绝郭女士离婚的要求?

《合同法》第二条的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协议虽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协商制定,但是身份关系并不属于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范畴。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必须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郭女士通过协议对王先生进行限制是无效的,法院仍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准予双方离婚。

3、王先生是否会净身出户?

关于“忠诚协议”中过错一方放弃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都还没有定论。一种观点认为,这类约定在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内,如没有法定无效事由,应予承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此类协议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进行处理,该条解释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少法院据此认为,“忠诚协议”实质上是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旦双方诉至法院,就应认定该协议并未生效。当然,如果一方确实存在法定过错事由的,无过错一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4、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法律允许离婚双方在一定范围内对抚养问题进行约定,但因抚养权问题是关乎孩子未来成长的重大问题,当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必须结合多方面因素妥善处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如法院不考虑其他因素,仅凭一纸“忠诚协议”进行裁判,将可能损及孩子的权益。

【结语】

对于“忠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存在较大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起草过程中就该问题两易其稿,因不能达成绝大多数的一致,在正式出台时未予涉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往往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分析,平衡双方利益进行处理。

首先,“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相互间的忠实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进行的约定。协议书中常常约定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配偶的婚外情,则必须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目前,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尚存在争议。主张无效的一方认为:第一,夫妻忠诚义务只是道德上的要求,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第二,《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过错方赔偿情形并不包括一般的婚外情;第三,“忠诚协议”不属于财产约定的范围,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主张有效的一方认为:第一“忠诚协议”属于契约,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忠诚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第二,《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诚协议”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第三,“忠诚协议”是一种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做的书面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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