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_进口货物滞报金怎么做分录?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8:29:25 人阅读
导读:《海关法》第五十一条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

《海关法》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1.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的批准文件,向海关保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根据我国我国法律和有关报检与通关的规定,进口货物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口岸管理模式,所以你必须在货物到达进口口岸的第一时间向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先行报检,否则你的货物是通不了关的。

2.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在办理完进口商品海关放行手续后,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进口商品实施检验,进口商品的收货人申请检验的时限是海关放行后20日内。申请检验的地点是进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地点。

  海关进口货物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应计入进口货物成本,发生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应当向海关申报。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天数  滞报金是由于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法定期限向海关报关而产生的一种行政罚款。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滞纳金是由于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额外支出,不属于企业正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四条 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征收下列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起征日: (一)邮运进口货物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二)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邮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第六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滞报金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第七条 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比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征滞报金。滞报金的截止日为该三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八条 进口货物因被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不能按期申报而产生滞报的,其扣留或者扣押期间不计算在滞报期间内。扣留或者扣押期间起止日根据决定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部门签发的有关文书确定。 第九条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第十条 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应当向收货人出具滞报金缴款通知书。海关收取滞报金后,应当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 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减免滞报金情形的,海关可以直接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收货人持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者开户银行缴款,海关凭指定部门或者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票据予以核注。 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减免滞报金情形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收到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海关申请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经海关审核批准免予征收滞报金的,由现场关员凭有关批复在系统中予以核注;如经海关审核仍需征收部分或者全部滞报金的,海关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收货人持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者开户银行缴款,海关凭指定部门或者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票据予以核注。 若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税费支付”系统缴纳滞报金的,按照“网上税费支付”的操作程序办理滞报金的征收手续。 第十一条 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产生滞报的,由进境地海关征收滞报金;在指运地产生滞报的,由指运地海关征收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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