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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权在哪里登记_什么叫居住权住宅?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3:14:01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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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法典规定居住权须经登记才能成立。登记机构为不动产登记处。登记居住权后不必到房管局备案了。你好,谢谢邀请!根据题意,假定条件如下:1、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须经登记才能成立。登记机构为不动产登记处。登记居住权后不必到房管局备案了。

你好,谢谢邀请!

根据题意,假定条件如下:

1、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

2、房屋不属于国家法律禁止抵押的房屋。

3、用于抵押的房屋已经在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了正式的抵押登记。

基于以上条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房屋权利人是可以在该房产上设立居住权的。

理由如下:

1、此时的房屋所有权仍然为债务人所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经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即用于抵押的房屋归债权人所有。

同时,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因此,房屋权利人在该抵押的房屋内设立的居住权,是有效的。不管是自己居住,还是用于出租收取租金的行为。

对于抵押权设立后的出租行为,抵押人应当告知承租人,但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也就是说,如果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该债务时,抵押权人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拍卖房产,租赁方不得以买卖不破租赁为条件拒不搬离租赁的房屋,因为租赁关系在抵押权设立之后存在。

2、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损的判断

通常情况下,居住一般都是针对住宅房屋的情况,居住只是供人们在其中生活、住宿等行为,不会破坏房屋本身。

除非市场出现断崖式的跌价,其价值可能受到减少外,一般情况不会受到减损。所以,作为抵押权人,我认为不用担心。

假定该房屋出现市场的断崖式的跌价行为,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对该抵押房屋进行重新评估,判断价值的跌价情况,并就减少部分的价值,要求抵押人追加担保物或者偿还减少部分的价值对应的债务。

如果抵押物价值的减少,不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的,抵押权人只能就其获得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综上所述,房屋权利人是可以设立居住权的。

很荣幸回答你提出的问题。具体讲几点:

先搞清楚房产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归属问题。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房产的所有权是物权的根本权利,归属房屋所有人。新颁发的《民法典》,房产的他物权设立的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这个居住权可以是父母、离婚后的前任妻子等居住权人。

再搞清楚什么是居住权及居住权人问题。

居住权是从他物权中分立的一种权利,是赋予物主相关权益人的权益,不会改变房产的所有权,但是,会附着在物权上而不改变。

居住权人是享有房产居住权的受益人,而且,居住权人和所有权人可以分离,也就是说,居住权分立之后,居住权人和所有权人可以相互不相干。

再搞清楚产权登记和权益登记的区分问题。

房产登记是指房产的所有权(含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居住权登记是指房产的用益权登记,居住权人到哪儿登记居住权尚没有明确,暂不要着急。

因《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阶段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尚未出台具体的相关规定到哪儿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等待即可。

案例分析:买卖不破租与买卖不破居住权。

买卖不破租案例。王二将自己家的商品房租赁给张三,王二与张三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书》。如果王二第二年将商品房卖给了李四,那么,李四要承接《房屋租赁合同书》,也就是李四和张三形成房屋租赁关系。

买卖不破居住权案例。王五与张珊夫妻双方共有1套房产,王五与张珊闹离婚,如果张珊离婚后没有房屋居住,经王五与张珊协商,王五给予张珊3年期限房产居住权,然后,王五与张珊双方同意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如果王五第二年将房产卖给了李莉,李莉要承接张珊的居住权。

希望这个回答能帮助你,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扫权,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居住权的准备条件是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应先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居住的条件、要求和期限,而后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居住权不需要到房产局登记。因为只有房屋居住权的房屋属于承租房,只需与房屋的产权单位办理承租手续,并按时交纳租金即可。

居住权住宅是一种非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与使用的权利住宅。比如,你有一套闲置的住房,为了帮助没有地方住的亲属,你可以到登记机构办理一个登记手续,为你的亲属设立居住权,此时房产证上依然是你的名字,房子依然归你所有,但你的亲属拥有居住在这个房屋里的法律权利。

  户口登记在商品房内和是否拥有居住权没有直接联系。  我国《物权法》对居住权未作规定,但是,居住权也是当事人的一种基本权利。而户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人口管理方法,是国家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立的制度。户口与居住权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某人对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权不能以户口登记为标准,某人户口即使未登记在该房屋内,也可以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同理,户口登记在某房屋内,并不代表就有权居住在该房屋内。  居住权的取得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房屋的居住权。  二,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三,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  四,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因此,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经过授权后,户口簿上的居户才享有居住权,未成年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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