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和竞争法联系_在市场经济下有必要反垄断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3:00:27 人阅读
导读:1、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相互交叉,互为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对垄断,而不反对不...

1、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对垄断,而不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也是交叉存在。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这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但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

2、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不同的立法目的,此外它们二者也有着不同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机关。

从立法目的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主要区别在于功能定位不同。反垄断法:创造与维持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如名,维持正当竞争。即,反垄断法让市场有能够竞争的局面,反不正当竞争法让市场维持正当竞争的局面。

  证券法和保险法属于商法。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识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我国主要的经济法包括竞争法,银行业法,环保法,土地法,财税法,劳动法等。反垄断法属于竞争法。

反垄断是必须的,这与经济下行不下行没有必然关联,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是经济运作领域作为重要的法典之一,因为反垄断有太多的必要性。

第一,保证社会的相对公平

社会不可能绝对公平,但要最大程度实现公平,这是政府的职责,也是法律的意义,反垄断可以避免头部企业的资源的垄断,从而释放财富给更多的企业,共同促进经济的繁荣,不搞反垄断,就意味着强者无敌,甚至无法无天,这都是不公平的。

第二,促进商业进步和科技创新

任何发达国家,中小型企业都是创新的主力,用反垄断释放更多机会和希望给中小企业,商业形态才能更多元,创新才能保持高频率的更新,反垄断,就是保护中小企业最有用的法典。

第三,确保社会和政治稳定

如果不去反垄断,强者会联合,会形成产业托拉斯,垄断一切资源,掌握定价权甚至更多不可描述的能量,当利益被高度集中在一定的群体中,他们就会形成控制力,被少数利益集团控制的商业和社会,必然会滋生严重的矛盾,因此,反垄断必须要做。

综上所述,反垄断是绝对必要的,纵观我们的商业,许多巨头公司已经呈现出垄断的野心,不仅掌控行业,甚至布局金融和更多的商业上游资源,在做大自己和贡献税收的同时,也限制了小企业的发展,形成了利益团体,这种现象一点也不值得拍手称赞,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相信我们的国家在适宜的时候,一定会开展反垄断操作,唯有如此,才能让社会和商业更健康,更长久,更多元的焕发出持续的生命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经济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同样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主成部分。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统称为“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当然,反垄断法中也有一些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特别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例如禁止这种企业实施搭售行为或者价格歧视行为等。然而,反垄断法制止这些行为不是出于这些行为不公平或者不正当(当然这些行为是不公平或者不正当的),而是因为这些行为会加强行为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恶化市场上的竞争条件。因此,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则只是针对那些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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