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依我之见:这是检察院处理‘’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再正常不过的,依法办理刑事案件的正常情形。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刑事案件后,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全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谓‘’审查起诉‘’,就是检察机关受理后对全案事实丶证据丶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一一犯罪事实是否查清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丶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有无漏罪或其他应‘’追诉‘’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全面审查‘’一一依刑诉法规定,检察官须再次复核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听取辩护人丶诉讼代理人意见,并审查随案移送的物证丶书证等全案其他证据。
二,如果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合理怀疑没有排除的,检察机关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检察院自行侦查;如需对案件中专业性问题,如司法法医学鉴定丶司法精神病鉴定丶司法痕迹鉴定……还需另行指定或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而为了保证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的正常处理,不给予办案检察官合理充分的时间,可能吗?
三,为保证审查起诉案件质量,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公诉案件审查时限一个月办结,案件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因案件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以两次为限,每一次一个月;如补充侦查系司法鉴定,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限。
请问:提问者,你所述‘’移送检察院十五天了,还没有提起公诉‘’,经我的介绍明白原因了吗?合理的办案时间,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案件质量的保证。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刑事案件未批捕后可能有两种结果,一种是立即释放,一种是继续侦查,在继续侦查的情形下还是有可能被移送检察院再次申请批捕或者审查起诉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和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这是两回事。
刑事强制措施有好几种,其中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可以比较长的完全限制人身自由。
为了防止公安机关滥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法律规定,逮捕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批准。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条件是: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法;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
以上三个条件,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逮捕。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公安机关一次报捕未被批准又再次报捕的情况。只要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仍然被拘留,公安机关就应该立即释放或者变更为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公安人员拒不释放,造成超期羁押,有关办案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后果严重的,还将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只能两次如果两次退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标准,检察机关就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也就是说,不起诉就意味着案件了啦,当事人没事了,可以回家该干嘛干嘛了。
我这样说,您明白了吗?
这是违规的,在33内要么批捕,要么放人,如果不放人可去纪委申诉
一、对于是否再次报捕,法律条文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通过上述条文,题主应该可以得到结果了吧,简单来说就是:
1.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不批捕那就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2.对检察院来说,有监督公安机关是否报批的法律权力和义务,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对补充侦查后的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符合逮捕条件的,就应当再次报捕。
二、对于是否不捕直诉的,法律条文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实简要来说不捕直诉的情形主要是:
1.到侦查终结也不符合逮捕的条件,那就没必要报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了;
2.一开始就没有逮捕的,侦查终结就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三、没有“存疑不批捕”的说法,批捕三个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罪责条件和证据条件,三个符合就逮捕,一个不符合就不逮捕,没有存疑的说法,有存疑不起诉的说法;
如果你被刑事拘留后,检察院却没有批准逮捕,意味着你可能要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取保较常见)。之后你可能就没啥事了,取保到期后案件撤销(也可能直接起诉)。
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最终无法起诉或当事人被判决无罪,那错案责任就是检察院承担,如果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会比较谨慎,发现了案件的问题,不批捕,公安机关就必须解除刑事拘留措施,换成取保候审或监事居住,期满后撤销案件。(当然也有不捕直诉的情况。)
回到你的案件,你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你应该被逮捕,他们会在最长30天内呈送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你。逮捕的决定权在检察院,专门负责此事的科室叫即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审查批准逮捕。
这个就很重要了,前面说过了,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你了,但你最终却被法庭判决无罪,或者检察院不起诉,检察院是有可能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详见《国家赔偿法》十九条)
审查逮捕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环节(多见于侦查阶段,也存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相关办案机关决定是否逮捕的情形)
因此,一个案件一旦被批捕,其极有可能被起诉,而考虑到我国极低的无罪判决率,即使案件问题显而易见,但辩护难度也非常大。反之,如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那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就相对容易很多,即在审判程序启动前就将案件无罪化处理。
因此,可以说,能否促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命运。
检察院没有批捕,并不意味着所犯的事情不大。我来简要分析一下。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遇到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拘留后,立即将被拘留人员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是三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也就是说,一般的刑事拘留期限是7日。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看守所羁押一个月,说明犯罪嫌疑人至少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一种情形。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
另外,检察院没有批捕,公安机关可以继续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据,可以再次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
总的来说,检察院没有批捕,也不要掉以轻心,如果发现有新的犯罪证据或遇到法定情形,公安机关会再次提请逮捕的,减轻罪责的最好办法是:坦白、立功、获得被害人谅解(如果有被害人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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