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其实看看《反洗钱法》就有答案啦!为什么保险公司大额投保必须出具资产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因为即使违法犯罪没收个人所有财产保险也不被没收;国家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投保人解约保险拿出现金价值支付欠款;国家法律规定保险赔款属于免税所得。非法的大额钱想完全买成保险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无法提供收入证明,保险公司不可能接受投保,小部分钱完全可以说是自己的合法收入所以不可能判决退款!
投保人犯罪,或以非法所得购买的保险,会被扣押,但被保险人不在此案的:1.重疾险意外险等保障类的,一般不会被强制执行,可以保留;2.理财类的,如年金险等,合同指定被保险人领取年金的,年金部分不得扣押,保费部分法院会强制解除合同,退还现金价值给受害人。但,被保险人交纳等额现金价值的,不得解除合同,权益归被保险人所有。这也是大多终身型年金险现价较低的原因。
另:年投保保费在合法收入内的,一般是很难界定是否合规,遵从我国“疑罪从无”原则,一般不予强制解除合同。
作者:HI木易子杨
1、判罚结果只对人身自由进行处罚,那么个人所有资产,包括账户里的所有钱都照样有效,家人可以使用。
2、判罚结果如果牵扯经济纠纷,对资产及账户进行了冻结,那就不能使用,但不是没收,只要按照法院判决执行完毕,账户里剩余的资金还继续有效,家人还能使用。
3、很多情况,没有触犯刑法,也能冻结一个人的账户,因为产生了经济纠纷,最终结果由法院来决定。
因此,不是所有的人触犯刑法都会冻结账户资金,主要看法院判决是否对经济也有处罚赔偿,如果没有就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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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刑剥脱政治权利期间型前交的保险也没收吗?这个是不会的,虽然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剥脱了政治权利,但在入刑之前缴纳的社会保险,不属于政治权利的范畴,所以是不会被没收的。
如果刑期较短的,比如三到五年的刑期虽然也剥脱了政治权利,但是刑满释放后,以前无论是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还是以个人名义办理的社会保险,只是处于断缴状态,这时出狱后,如果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达到了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仍然可以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办理退休;如果出狱后,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也没有达到15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原来账户上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达到法定的退休条件,仍然可以按时办理退休。
如果刑期比较长的,或是判处了无期徒刑的,由于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可能还在监狱服刑,这种情况下是没有办法办理退休的,但是如果通过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出狱时如果已经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可以继续缴费,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余下的缴费年限后,可以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出狱后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已经达到15年,可以及时办理退休。无法继续缴费或是办理退休的,以前缴纳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可以办理退保处理;如果是判处死刑的,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部分,其家属也可以依法继承并一次性支取。但由于是属于死刑犯,不再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总之,判刑并被剥脱政治权利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其入刑之前缴纳的养老保险是不会被没收的,刑满释放后达到退休条件的仍然可以办理退休,达不到退休条件,属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以继续缴费,直到符合退休条件时再办理退休。
首先你得有证据证明这个钱属不属于非法所得购买还有,以生命为标的的寿险保单,我记得,除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其他人不能解除合同,法院执行,也必须投保人本人签字才可以解除。很多保险开始,把返还和分红放进单独条款作为寿险赔款,规避债务。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但是《刑事诉讼法》142条规定,检察院、公安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询、冻结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进行冻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23条和第29条规定了:对保单权益可以冻结;涉及人寿、养老、交强险之类提供基本保障的保险,原则上不得冻结,但如果有必要,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也仍然可以冻结。显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保险是用涉案赃款购买,是可以先行冻结保单利益的。
当然是不可以的。从实体法角度看,我国刑法在财产性方面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金、没收个人财产等形式,但没有规定没收全家财产,所以单从实体法的角度看,是不可以没收全家财产的。从法理上看,一人犯罪,全家担责也是不符合现代刑法理念的。如果一人犯罪,要没收全家的财产,实际上,是从经济角度实行的连坐制度,这显然是不符合法治理念的。但这里,我们可以探讨一下,犯罪分子转移财产的问题。如果一个人将犯罪所得全部交给家人,这个时候应当通过追赃,将违法所得全部没收。但如果家人通过犯罪所得,钱生钱,进行了一些投资,所得收益是否能够没收?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也不会没收,但大家可以做进一步探讨。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原则上作案工具应当没收,但应遵循紧密关系原则、比例原则、第三人利益保护原则。实践中由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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