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管辖_小区物业由谁管最合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3:52:16 人阅读
导读:本人认为由业主自行管理最合适。根据《民法典》第284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之规定,2021年1月1日起...

本人认为由业主自行管理最合适。

根据《民法典》第284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之规定,2021年1月1日起,业主自行管理有了法律依据。

一、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费用高,侵犯业主权益屡见不鲜。

物业服务企业是经营者,经营者必须获利。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获得利益这是无可厚非,但是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费高,服务质量不高,且反客为主,财务收支不明。侵犯业主权益屡见不鲜,影响广大业主的居住感受,幸福指数降低。

二、业主自管费用低,还可以带动业主就业率。

现在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小区后仅有几名管理人员,小区保洁、秩序、设备维护、管道疏通等基本都是分包给专业服务企业。这种管理模式,业主完全可以自管,业主自管可以减少物业服务企业中间盈利部分。

小区管理需要的保洁、秩序、设备维护、管道疏通、财务等人员,可以从业主中聘用。外聘人员对小区的情感无法与业主相媲美,业主管理小区比外聘人员管理小区更尽心尽责。同时,小区经营性收支清楚明确,可以用于小区的建设。

业主自管可以使业主更有归属感、责任感,促使业主间更加团结友爱。

现在物业费还是相对新的概念,老旧小区是没有这个的,所以大家对物业费的概念还是比较缺失的。现在国家政策改革,部分小区原来没有物业的,现在有物业介入管理了,同时也收物业费了。这就导致业主不愿意交额外的钱,不交钱物业公司当然不会赔本提供对应的服务,恶性循环下,业主更不交钱了,物业也就更不管了。。。于是乎,你们懂得。。。

确定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是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的前提。

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应以物业管理纠纷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因物业管理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目前当事人一般都在物业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把物业所在地作为业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诉法院也未分清物业管理纠纷的不同类型而予以受理。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题主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


如果你的描述确实是真实情况的话,那该《物业服务合同》应属无效。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也就是说,必须要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做出选聘物业公司并决定物业服务合同具体约定的条款,然后授权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该业委会主任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甚至业委会会议的前提下,单方面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自然应属无效。


那么现在的问题就在于如何确定该《合同》的无效性,这里有两点建议:


一、通过街道办撤销。

按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九条,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就是说可以通过向街道部门反映该合同签署的无效理由,由街道直接做出合同无效的决定。


二、向法院诉讼

法律依据是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即:物业服务合同中排除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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