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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_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0:38:02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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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代理权的滥用:(核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法律行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如,某人委托代理人出售一批货物,结果代理人自己...

1、代理权的滥用:(核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法律行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如,某人委托代理人出售一批货物,结果代理人自己压低价格购进。

(2)代理人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进行同一法律行为。

如,代理人既代理卖方又代理买方订立一项买卖合同。

(3)代理人和第三方恶意串通而进行法律行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对于(1)(2):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3):损害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1)没有合法授权的行为;(2)代理行为超越授权行为;(3)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理解:无权行为一般应认为无效,一切法律后果应由无权代理人承担;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事后追认,无权代理可以成为有效代理,被代理人就应承担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进行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行为人都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两者的不同点:首先,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其次,狭义的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后,法律后果不同。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从两者定义构成要件入手,无权代理应该是基础,要件主要有行为是法律行为,以本人名义(与无权处分的区别),关键是欠缺代理权一般有几种可能性:未授予,授权无效或撤消,越权代理,代理权消灭等;发生的法律效果是效力待定,具体怎样使其生效不说了


表现代理简单来说是本人因行为创造了代理权的外观(这一点很重要,否则即无权代理),引起善意第三人的信赖,从而应该由本人负责.复杂来看,(以下暂时用台湾民法典引用之),由107款的代理权限制和撤回,169款的表示行为授权及容忍授权构成,两条采用的责任认定不同,适用范围尚存争议.

你的例子分析给你看下,如果他把东西卖了。一、公司本来就要卖,而他因职位的关系可使用此物品,公司不同意他卖,则是无权代理,可这比买卖合法。二、公司不卖这东西,同上,则无权处分。

1.无权代理,指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名义而为之法律行为。其要件有四:

(1)须为法所容。

(2)须为法律行为。

(3)须以本人名义。

(4)须欠缺代理权。代理权的欠缺,其情形有四:

a.未经授予代理权。

b.授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

c.逾越代理权的范围。

d.代理权消灭。

可以看到,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的核心在于有无代理权。本人的追认实质上效力就在于补正代理权的缺失。

经过本人的追认,无权代理便已转化为有权代理。此时若无其它事由,自然不存在欺诈。

2. 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名义而为之代理行为,效力未定。为使其确定发生效力或不发生效力,民法规定本人有承认权,相对人有撤回权。

若确定不生效力,则于无代理权人与第三人间发生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其法律构造相当于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许订立契约(效力未定)撤回权,即相对人得撤回无权代理行为,阻止其因本人的承认而发生效力。相对人的撤回权不因业已对本人为催告而受影响;惟其撤回应于本人未为承认前为之。代理行为因本人承认而生效时,相对人不得撤回,乃属当然。撤回得向本人或无权代理人为之。相对人为催告后,于本人承认前,仍得撤回,盖为保护相对人,其撤回权不因催告而受影响。须注意的是,相对人于为法律行为时,明知其无代理权时,不得撤回,仅得行使催告权。

3.无权代理是欠缺代理权导致的代理行为效力瑕疵,而欺诈则是因为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的效力瑕疵。二者看起来都会导致法律行为效力瑕疵,从而可撤回或可撤销。但性质和原因不同。

无权代理可撤回,是因保护相对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权的信赖,若本人未为追认或不及时,则相对人过于被动,因此需要赋予其撤回权。

欺诈可撤销,是由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是基于错误而做出。

不明白您这个问题的深意,《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无权代理并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在《民法通则》中,无权代理是作为代理权的一部分论述的;而《合同法》中,无权代理是合同效力补正的一种方式,发生无权代理,经当事人追认,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未作追认的,视为合同无效。追认期间,善意相对人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根本区别是:表见代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无权代理的,第三人没有合理理由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中间有卡顿,可剪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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