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前后矛盾_合同条款前后矛盾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21:51:51 人阅读
导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当合同条款出现前后矛盾时,当事人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定。

  合同本身前后矛盾的合同条款,其效力如查确定的问题,应按如下层级程序来处理:

  一是首先看合同的整体意思,根据签订合同的目的,公平的去理解,争取达成一致的理解;

  二是如果理解上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如果是格式合同按照不利于出具格式合同的一方的解释进行理解。

  三是如果不是格式合同双方尽量协商看能否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无法达成,只能诉讼或者仲裁!

新增工程量措施费计算通常按以下方式计取:常见的招标文件和合同都会约定,本工程的措施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调整外,其他措施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做调整,这里包干通常指的是总价措施项目,如机械进场费,塔吊安拆费等,如果的确增加使用机械措施费需要业主单独签证才能进入结算,否则通常不会计算。但增加能具体算工程量的项目如:梁、板、柱这些项目,模板工程量应按计算规则计算并进入最终工程结算。这种情况合同和招标文件约定不一致的,通常按合同解释顺序执行,但政府招标项目不管是审计还是起诉至法院,都是按不利施工方处理,这里能就能体现施工单位就是弱势群体。

但在发招标文件时,又注明本清单量为估算量,可按正负15%以外的工程量按时调整。

一个施工单位中标后,中标合同前面条款约定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调整,但合同后面的补充条款中又注明不许调整,合同本身前后矛盾,以哪个条款为准?这个问题其实是合同本身前后有矛盾,以哪个条款为准的问题。通常施工合同均约定合同的解释顺序,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也在其中,当合同结束前一顺序本身有矛盾时,应根据后一顺序的内容进行解释。因招标文件允许调整,投标中标后,应是以该合同后面约定的可调整条款为准。

首先确定招标文件是什么。它毕竞是甲方一方写出的规定,那怕它符合法律,当然,它也不敢内容违法,但它绝对代表不了法律。所以,违背了招标文件,不等同于违法。

而合同,是双方协商制定的,按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所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一旦合同签定,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更改。所以签定合同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一字一句都不可马虎大意。招标文件有多长?又能包含多少东西?一份合同绝不会照搬招标文件而己。

合同如果有些条款违背了招标文件的初衷,以合同为准。

律师解答: 首先看合同的整体意思,根据签订合同的目的,公平的去理解,如果还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如果是格式合同按照不利于格式合同的一方的解释进行理解。如果不是格式合同双方尽量协商看能否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无法达成,只能诉讼或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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