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事业单位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均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此,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有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性岗位工资,二是绩效工资。其中,岗位工资按月实时发放,绩效工资每月从岗位工资中按比例扣除,扣除比例大约在30%,也有扣40%的,具体视单位性质而定,公益性质越强,其岗位工资占比越大,扣除比例越小。扣除的绩效工资待到年底,按照个人业绩和表现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及格后按比例再分配,计发入个人帐户。
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本身就是员工收入的一部分,只不过按规定被扣除后根据业绩情况进行了再次分配,数额会有差别,但总归会按政策“返还”,单位无权随意分配,更不能克扣,否则就违反了劳动法合同法。
在我国,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同样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都签定了合同,理应执行劳动合同法按规定发放绩效工资。这既是法律责任,也是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要求。
当然,如果每月没扣绩,另当别论。
你可能不太了解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规定。
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历程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大约2010年前,事业单位进人大部分不需要考试,但仍然实行编制管理。有一些管理差一些的,据说有轮候,先进人等编制,但这在规定上是不允许的。2010年以后,进人就比较规范了,未经统一考试是不允许私自进人的,进了人事部门也不会承认。同时,调入还需有空编,有计划,还要经编制人事部门审批。
前一阶段,确有单位自己调人但人事部门不知道的,这种情况不管是谁的责任,一律无效。后一阶段更是如此。
你说的这种情况在现阶段不可能出现,只要是经批准进入的,进入的时候就已经落编,不落是调不进来的。而且组织上会做这些工作,不可能出现这个失误。即使出现,这个事做起来不难。
这种情况可能是多年以前,是单位的失误,但这个失误是违规在先,组织不会认可,投诉也不会受理。而且后来实行实名制时,这个问题早应该暴露,不可能到今天才知道。
如仍在缴纳社保,动用了财政资金,那应当定义为吃空饷,而不是在编不在岗。性质较在编不在岗相对严重。毫无疑问,吃空饷是国家重拳打击的现象,是绝对不允许存在的。
各地在清理活动中,实际操作层面,面对离岗成因复杂的情况,在不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下,一般都会给一次返岗的机会。比如,历史上有很多事业单位发不出工资,仅缴纳保险,鼓励职工自谋生路的情况,在上个世纪末本世纪末,大范围存在。这种离岗成因,相对来说,个人因素占比较小。
但如已多次开展过类似的清理活动,本人拒不配合办理辞聘手续,也不返岗上班的,单位法人考虑影响的话,最好是解聘。否则,一旦被举报查出,法人会被从重处分。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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