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农村土地承包法_中国最早的土地承包法?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6:24:00 人阅读
导读: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以第七十三号主席令公布颁发,将于2003年3月1日起施...

2002年8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以第七十三号主席令公布颁发,将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律形式对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要问题作出规定

——哪边有好处就站哪边,的确是好事。若真有这种好事,六十年代末期和七十年代出生的人任谁都想。那时能参加工作、能跳出农门是农村人梦寐以求的大喜事、大好事。几十年后,还能要回退出的土地,谁不希望呢?

——谁都想走回头路,但仅仅想想可以。因就学、工作等原因退出承包地的,在九八年左右那次确权时就没有确权了,此次确权以九八年为基础,那时已无土地的,此次仍无土地,也没有资格要回土地。这就是“有则有之,无者仍无”

这是笔者所在镇刚刚基本完成本次承包地确权工作后,根据政策和工作实际给出的答案。

此次承包地确权主要以1998年确权及2012年再次登记为基础,土地经营承包权延长也是在第二轮的基础上,与第一轮已无关。

九八年为之前,因就学、工作等退出土地的相当多,当因的中专、大学等国家包分配,要入学首先就要退出家里的承包地,国家正式单位招工也是入职前就要退出承包地。当时的人们,也给我纷纷以跳出农门、吃上皇粮国税为荣。

同样,在九八年之前,因群众种地需交公粮,于是部分群众就将承包地退回集体,以躲避交公粮。因此,在九八年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时,退出土地的人员也就没有确权。

既然第二轮也未确权,在第二轮期内也是实行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而且还将继承执行,所以在此次确权登记时,已无土地,特别是因工作原因退出土地的,不会再划分土地,当然更不可能确权

欲感受“三农微耕机”犁开土地的更多乡土气息,敬请关注@乡村微视界之乡村漫记,衷心感谢阅读和点赞。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历史上发过3次。最早的一次是在1978年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1978年开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党中央正确总结人民公社化的经验教训后,在坚持土地公有制前提下,通过改变经营管理方式,努力调动农民积极性,推动农业生产发展的一次创举,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体现出强大的优越性。1984年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当时许多第一轮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即使是1984年签订的合同也要1999年才能到期。但中央在1993年又提出再延长承包三十年,并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003年3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重申了“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在此基础上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确需调整的,也有非常严格的程序。“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已成为目前农村处理土地承包关系时的一条重要准则,各地的具体解读虽不一定一致,但核心思想是一致的,其目的是就是维持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关系的长久稳定不变。

土地承包制共有两轮:第一轮承包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算起,我国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普遍为1983年后开始到1997年为止,承包期为15年。第二轮承包是从1997年开始到2027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2002年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对土地承包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后来认识到,承包期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制就是去了积极的意义。因此,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应适当延长。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