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不受理案件怎么办_对中级法院判决不满,原告该如何维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8:15:30 人阅读
导读:到场询问。法院没有受理又无书面回复,首先应该亲自到法院受案庭文明原因,有合理解释的另当他论;没有合理解释又不受理的,通过其他救济渠道维权。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到场询问。

  法院没有受理又无书面回复,首先应该亲自到法院受案庭文明原因,有合理解释的另当他论;没有合理解释又不受理的,通过其他救济渠道维权。

  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对于不受理又不说明情况的,可以向该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要求纠正受理人员的行为。

  上级法院反映。

  对于法院没有明确回复的申诉,申诉人求助无门,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的立案机关反映,要求其对下一级法院的行为进行监督。

  向检察院投诉。

  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对于法院的判决可以进行抗诉,同时享有监督权,接受公民的申诉、控告。所以,申诉状不受理又不回复,可以向检察院投诉。

  向当地人大反映。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的执行具有监督权。可以向当地人大的常设机构反映你的情况,要求对不受理也不回复行为的跟踪和监督。

  向监察部门反映。

  监察部门作为政治机关,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和犯罪的调查是她的职责。如果发现受案人员有渎职行为,可以向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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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发问:对中级法院判决不满意,原告该如何维权?

中国法院审判是两级终审制,即一个案子经两级法院审理后,案件判决了就走完了诉讼程序了。不能再向高一级法院上诉了。但如果中院的判决是一审,那么原告可于15天内向高级法院提出上诉,案件可进行第二次审理。高院判决了,案件也就终审了终结了。

但原告对终审判决不满意,怎么办?

那就六个月内向高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这个再审是不等同于上诉的,上诉必须审理,但申请再审不一定审理,既可以不受理,也可以受理后驳回申请。审理的机率是微乎其微的,案件必须符合再审的有关法律规定。这再审,法院不一定要开庭,多是书面审理结案。而案件能不能反败为胜?这个事情更是微弱的少数。

此外,还可走检察监督路子,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也可向人大投诉反映,获取政府监督,责令改正错案。

符合再审的法律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

(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的管辖异议的提出是有时间限制,如果你没有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则无权申请管辖异议,法院肯定会驳回申请。如果法院不是因为时效原因驳回管辖异议,可以对驳回异议申请 的裁定上诉,如果中级法院驳回你的申请,则管辖异议不成立。其实,管辖异议对案件的影响不大,当事人不必在管辖异议上下太大的功夫。

上级法院会根据情况处理,会组成合议庭核实上诉情况,具体如下:法院对上诉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上诉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扩展资料:上诉状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当时人上诉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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