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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_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0:22:19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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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这项原则的基...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这项原则的基本涵义是:第一,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第二,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三,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要贯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第二,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第三,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指参与司法活动的各个国家机关应分工负责,依法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审理、裁判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干涉;司法机关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指参与司法活动的各个国家机关应分工负责,依法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审理、裁判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干涉;司法机关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基本涵义有三:(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并非所有国家机关均有权行使司法权,除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该项权力;(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的干预;(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答案:B 评析:本题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基本涵义有三:(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并非所有国家机关均有权行使司法权,除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该项权力。选项A符合此意;(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的干预。选项C符合此意;(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其中包括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和遵循程序法的程序规定两部分,选项D符合此意。选项B讲的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关系,不是该原则的基本涵义。因为该题要求选出不是该原则基本涵义的选项,故答案为B。 尽管题目也答对了,可仔细一思考,这个问题可并不是这样简单。 因为《宪法》第126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将这些规定与与选项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相对应,看出问题来了吧? 对,C项中少了“行政”(机关),这样的答案就未必正确。 因为, 1954年宪法开始规定法院对相应等级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时,有关部门似乎曾经意识到其后果未必很妙,所以特意设第78条明文宣告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仅服从法律。虽然没有明言,但试图让苏维埃式的司法体制尽量向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靠拢的立场昭然若揭。但非常令人遗憾的是,后来的几次改宪却把这样的慎思和远虑都抛到九霄云外了。现行宪法第126条所规定的内容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文本虽然极其简略,然而与54年宪法的规定相比较,从中还是可以隐约看到其内在涵义上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三点变化,即(1)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仅以法律规定为限度(法律实证主义的审判观);(2)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审判权的干涉并未受到宪法上的制约(法律民主主义的审判观);(3)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服从的规范不限于法律(法律政策主义的审判观)。前几年出现的所谓人大“个案监督”,虽然引起很大争议,基本上不了了之,但如此奇想也是从54年宪法第78条到82年宪法第126条蜕变的自然结果,其实不足为奇也。 当然,有人还认为这里面还包含有党对司法领导的问题,因分歧较大,尚无定论。 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法律适用过程中,坚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这是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得以实现的基本措施之一。一般理解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处理案件,必须依法办事,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命令。 2.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与资本主义国家司法独立的区别: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的组成部分,属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同立法权、行政权并非鼎立关系,也不是政治原则,而是一种工作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时,不受非法干涉。实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的意义在于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其在加强法制方面的特有作用,防止和杜绝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检察工作的干涉。 其实,这个题目在各种公务员和法律考试中频繁出现,对如C项答案者总让我反复再三,对与不对,只能凭运气了。 真不能琢磨出题人的思路。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

1、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2、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3、统计人员除应当依法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在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以统计调查对象的真实情况和资料为依据。4、要爱岗敬业,以严格的职业道德标准要求自己,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坚持原则,坚决抵制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切实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此外,为进一步明确统计工作中的相关责任人员,本条第二款还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5、新《统计法》赋予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权力;同时,也在本条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法定职责进行了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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