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分割方法_离婚时按揭的房屋如何分割?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6:33:29 人阅读
导读: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有贷款的房屋分割情况如下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情形下的...

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有贷款的房屋分割情况如下1、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2、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有违公平原则。3、 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这种情况下,房产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4、 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并取得房产证的。此时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也不影响房子的归属。此时,在离婚按揭房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只归一方所有。婚后按揭买房,离婚有贷款的房屋分割如下1、 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共同还贷的。此情形下,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在 离婚房产分割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对于偿还的贷款,如果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的,偿还贷款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不需要分割了。3、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不予分割。

我在和第二任妻子结婚前,贷款买了一套住房。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还贷。现在我们离婚了,离婚时,我不知道该住房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以为是完全共有财产,所以,离婚协议上答应给她10万元。现在我知道,婚后我们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我应该补偿她我们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数额的50%,如果共同还贷10万元,我应该给她5万元加同期利息。我想咨询,她是否有权利索要该住房增值部分?法律是否有这样的明文规定?法院会如果判决?还有,我们离婚后现在这套住房的贷款还没有还清。我认为,鉴于我们的情况,她不应该得到该套住房的增值部分,理由是,她没有履行完义务(还贷)就离开了,该住房是我的住所没有变现(卖掉),因此,我应该只给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数额的50%。我的观点法院是否支持?我准备起诉进行重新分割,也想请你们的哪一位律师作为我的代理律师。麻烦哪位律师指点迷津。谢谢!!!在线急等。

婚前买的按揭房分割个鬼!都想啥呢?

婚后按揭买的,还要分清楚首付款的钱谁出的,共同还贷部分倒是可以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结婚之后所购买的房屋不管登记在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房产除外)。

婚内按揭购房当然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按揭购房还有一笔共同的债务,也就是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当夫妻双方离婚时该未偿还完贷款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呢?经过笔者对同类案例的研究,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分割方式(以下均按夫妻双方各占50%的原则性分割来计算):

第一种分割方式

由分得房产一方负责偿还剩余银行贷款及利息,并给付另一方的补偿房款,计算公式为:(房屋增值+已支付房款)×50%,这里的房屋增值有两种算法,第一种可申请评估机构评估,第二种可由(房屋现值-购房时价款)得来;已支付房款包括已支付的首付和已还贷的本息。

类似案例:欧阳某诉于某离婚案出自《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判决原文:由于双方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鉴于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51408元和自2008年12月至2011年2月所归还的银行贷款本息21114.16元,主要是原告用其婚后打工的积蓄和原告姐姐的部分借款支付的,故原告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应支付相应的房屋价款77057.08元{计算方法:房屋增值81592元(房屋现有价值250000元-购房时价款168408元)+已支付房款72522.16元=154114.16元,各人分占77057.08元}给被告,剩余银行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

第二种分割方式

由分得房产一方负责偿还剩余银行贷款及利息,并给付另一方的补偿房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值-尚欠银行按揭贷款)×50%,房屋现值可由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由夫妻双方同意确认。

类似案例一:叶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案出自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88号

判决原文: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1、房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原、被告双方在婚后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均同意确定房屋总价值为815000元,房屋及现有家具家电均归原告叶某某所有,扣除该房的银行按揭贷款及夫妻共同债务之外,房屋剩余价值由原、被告双方平分(由房屋所有人叶某某向黄某某支付对价),拖欠的银行债务、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由叶某某承担,对此本院予以准许。截至2014年11月10日止,涉案房屋尚欠银行按揭贷款411740.95元(其中公积金贷款342169.38元,商业贷款69571.57元)。故扣除该房的银行按揭贷款411740.95元之外,房屋的剩余价值为403259.05元(815000元-411740.95元)。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的规定,对于涉案房屋的剩余价值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分别享有50%的权益,即201629.5元(403259.05元÷2)。故由房屋所有人(即原告叶某某)支付被告黄某某产权对价201629.5元。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类似案例二:严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案出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95号

判决原文: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共同支付该房产的首付,婚后共同居住该房产,共同支付该房产的按揭贷款,法院认定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原告要求按首付出资比例分割该房产、被告要求该房产视为其个人财产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该房产应当在原、被告之间平均分割。考虑到婚生子李某乙长期居住在该房产,为避免过多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法院确定该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剩余的按揭贷款本金242104.92元(截至2014年11月2日)及利息由被告偿还,被告应支付原告分割款278947.54元[计算公式:(房屋现值80万元-按揭贷款本金242104.92元)÷2]。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判项维持原判。

第三种分割方式

由分得房产一方负责偿还剩余银行贷款及利息,并给付另一方的补偿房款,计算公式为:(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款)÷ 房屋总价款(房价款+利息)×房屋现值÷2,其实这种计算方式源于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对共同还贷和相应增值部分的计算,而且此算法较复杂,且在计算房屋总价款时把所有利息(即包括未还清贷款利息)计算进来可能有失公平,司法实务中对于婚后按揭共有房屋分割按此类方法分割较少。

对于以上三种分割方式和计算方法,司法实践中都有使用,前两种比较简单易懂,而对于每个地方的法院算法并不完全相同,但就深圳而言,深圳中院好几个案例都是按第二种方式计算,在这里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计算方法。

离婚只为了争财产,这个婚当初就不该结。至于房贷的房屋留给抚养孩子的一方没毛病,你不要孩子要房子干什么?

你要孩子争房子离婚干什么?

没孩子?搞不出孩子你们结婚干什么?

你离婚不顾孩子的死活当初结婚干什么?现在的社会这么开放,为了所谓的爱情性福,你们完全可以同居啊,干什么非要结婚搞出孩来?你们让孩子怎么去面对这个陌生的单亲人世间?

你看看人家邓丽君,梅艳芳,饭冰冰等等的女人,那个会为了房贷去结婚?除非你们像王宝强,马蓉为了分割房产大打出手。没钱没房就不要结婚,都没有想好繁育孩子学人家结婚干什么?要爱爱就爱爱结婚干什么呢?房贷,分割房子累不累?




购房时,只有一方出资购买的,此房子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不管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只要是个人财产购买的,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由于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房子价值的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如果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单独列出予以分割了。如果是以个人财产购买,夫妻共同还贷的,此时就需要考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了。也就是说,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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