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股东资产混同_一人公司股东,您的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了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1:44:37 人阅读
导读: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具体形式有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人,本文不再赘述。本文...

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具体形式有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人,本文不再赘述。本文重点谈谈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自然人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资产混同的不利因素。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在偿债环节,公司资产不足于偿付债务的,股东承担以注册资本为上限的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在股东履行法定偿债义务时,注册资本的多寡为上限,股东承担多少偿债义务!

当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法人主体的资产混同了,上述有限责任的金钟罩即被打破,股东在履行法定偿债义务时,承担无限责任!这样的无限责任体现为,股东个人财产+家庭所有财产(扣除必要的生活所需)承担无限偿债义务!混同的直接结果,给家庭造成重大影响!

因此,股东财产与公司资产须严格划分,切勿混同!无论是无意的,还是蓄谋的,根据混同举证倒置的原则,股东不能自证清白,则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一、股东个人财产与法人资产混同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个人财产与法人资产混同的表现形式和建议

1、无意识的资产混同

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特别是中小企业业主,一门心思扑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中。财务核算没有严格区分股东财产与法人资产,或者业主对混同认识的不足,我行我素,财务人员没有办法严格划分股东个人财产与法人主体资产!

由于中小企业资金有限,个人与公司资金互相拆借,个人股东拆借公司资金超过3个月,相关法律即可认定为混同!一旦发生偿债责任,会计账簿的记录是重要的证据!这是在自证混同!

建议:加强股东和相关管理人员对于混同概念的认识,加强内部管理和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公司资产独立!

2、蓄谋转移公司资产

现实工作中,中小企业蓄谋转移公司资产的情况并不多见,一代代创业者把企业当成几辈人的心血!但确有少部分举步维艰的经营主体,在极端情况下开始动歪主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伸手必被抓!

本文重点说说分红!一个自然人控制的公司法人组织,股东的意志有时候胆大过法律!

众所周知,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自然人股东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为逃避纳税义务,聘请“纳税筹划精英团队”,实质分红款,长期挂借款、不明就里私自转个人账户等形式实属不够理智!纳税筹划者能跑,股东跑的了吗?

建议:遵纪守法,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与股东经营财产混同即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对此发生法律纠纷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应该有外部和内部两套登记系统,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容易导致公司股东个人刑事法律风险与民事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为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民事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则为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公司法》对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股东为2人以上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时,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股东为1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时,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公司法上禁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或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具体规定。

二、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主要表现形式

——公司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例如股东私人与家庭消费时动用公司资金;反过来,当公司在购买货物、偿还债务时使用股东个人资金,但不管怎么样,股东与公司都不履行相互之间的借款手续。

——为了公司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有意减少公司利润。公司资产常常由股东个人无偿使用;或者指示财务人员违反财务规定,随意支取公司资金个人使用。

——公司通过银行或者社会渠道融资,但公司仅使用部分资金,其他部分资金则由股东个人使用,或者被股东挪用到其他公司使用。

——股东同时成立多个公司企业,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同在一起办公,资产不分你我混合使用,将盈利企业利润分摊到其他企业,达到不缴或少缴所得税目的。

三、关于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

如果发生公司债权人起诉公司与股东个人,要求股东个人与公司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情况下,到底是原告承担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呢,还是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呢?

其实,《公司法》已经明确作了回答。《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1人独资有限公司在此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该由被告股东承担。那对于股东2-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此类情况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很明显,《公司法》第64条规定同样适用2-50人有限责任公司此类情况的举证责任承担。因为,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不可能比股东个人更能了解公司是否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情况,因此由股东个人承担举证责任是完全应该的。

四、如何证明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相互独立性(即不存在财产混同)

——通过公司制定的独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来证明。公司成立后经营过程中制定了大量财务管理制度,如公司财务报销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流动资产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以及存货管理制度等等,这些制度是区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的制度基础。

——通过公司日常经营交易中的各项票证来证明。票证是反映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往来行为的凭证,能够很好的证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独立性。如果存在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发生混同,会从各种票据、凭证中反映出来。

——通过公司日常税务资料完整性来证明。公司的税务资料包含了公司报税完税情况,如果公司的各项纳税情况基本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状态,说明公司的资产状况比较真实,不存在混同或转移行为。

——通过公司日常交易业务来证明。如果公司业务经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那么必然会通过书面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送货单据等表现出来。如果能证明公司业务生产量基本与这些单据记载相符合,那么可以说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没有发生混同现象。

——通过公司聘请专业会计审计来证明。聘请一家审计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全面审计,编制出审计报告,既是对公司平时财务管理活动是否合规的一次检验,也是对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的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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