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哪些_行政处罚实施的主体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7:51:03 人阅读
导读:行政拘留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它政府部门在行政案件中有权(决定)行政拘留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

行政拘留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它政府部门在行政案件中有权(决定)行政拘留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扩展资料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当然不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都是行政机关实施;但是对象不一样,还有最终的实施者不一样。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儿童冬学闹比邻,据岸愚懦却子珍。

接天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另样红。

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

花间一壶酒,独酌无相亲。

不知细叶谁裁出,二月春风似剪刀。

空山不见人,但闻人语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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