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决书_辩护人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5:28:55 人阅读
导读:‘’法律上必须定侵财罪中的诈骗罪!‘’依我之见: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进而由法院通过民事裁判达到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的行为,且量刑在虚假诉讼...

‘’法律上必须定侵财罪中的诈骗罪!‘’

依我之见: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进而由法院通过民事裁判达到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的行为,且量刑在虚假诉讼罪的法定最高刑以上的,依法应认定为‘’侵犯财产罪‘’中的诈骗罪。

为什么伪造证据通过诉讼方法非法侵财产不能定虚假诉讼罪,而必须认定为侵犯财产罪呢?

一,全国人大二○一五年通过的现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虚假诉讼罪‘’的规定,并将其编入《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其中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罪名的,依照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该条款的法律规定就是处理本案例所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据通过法院裁定达到占有他人财物‘’一案的唯一的法律依据。

二,那么,如何理解该条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呢?

A,从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目的上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提诉讼是手段,目的不是为了妨害法院的诉讼秩序,目的一一只有一个,就是为‘’侵犯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之根本目的;

B,从侵害客体上讲,‘’虚假诉讼罪‘’犯罪行为既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和公信力,又通过司法权违法侵犯公民其他合法权益;而‘’侵犯财产罪‘’则是通过司法权违法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C,从客观表现上讲,主要是伪造债务丶债务的书面手续,比如借条丶欠款丶收条丶结算单签名…等等各类财务财物类债务债务手续;同时,也有与第三人‘’事先共谋‘’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并在庭审中达成虚假调解而结案,通过法院生效判决或民事调解裁定,同时,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d,从犯罪形态上讲,‘’虚假诉讼罪‘’在犯罪形态上是‘’行为犯‘’,即只要从向法院的诉前保全丶起诉,到申请执行的任何阶段只要犯罪嫌疑人有伪造行为,立即构成‘’虚假诉讼罪‘’;而‘’侵犯财产罪‘’则必须具有‘’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并且须法庭最终判决并执行来确定犯罪‘’既遂、未遂‘’来区别。

e,从罪名的确定来看,‘’虚假诉讼罪‘’定罪只有一个罪名,而‘’侵犯财产罪‘’是个类罪名,具体案件不同丶罪名也不同,比如,可定诈骗罪丶侵占罪丶贪污罪…等等多项选择性罪名;

f,从量刑上讲,‘’虚假诉讼罪‘’只有两个量刑档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管制,或罚金,情节严重的才可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侵犯财产罪‘’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贪污罪‘’,最高可以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通过上述简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例犯罪嫌疑人既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据通过法院裁判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或逃避现实应当兑现的合法债务‘’,如果该案在量刑上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等刑罚的,依法就必须选择较重的罪名,即以‘’侵犯财产罪‘’类罪中的‘’诈骗罪‘’来定罪处罚,而不能以量刑较轻的‘’虚假诉讼罪‘’来定罪处罚,才叫做‘’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法办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谢谢邀请。首先,律师有豁免权,律师豁免权规定,律师没有义务证明被告有罪或罪重,就算知晓当事人有不愿透露的有关秘密,可以保守,这样做不会被诉以包庇罪。否则,律师的辩护职责将无从谈起。

但你说到了伪造证据,那就另当别论了,比如中国的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条规定的罪名就是“律师伪证罪”。

如果谎言是被告人编造的,律师可以不知道,可以不知道就意味着可以无责任。

多数律师在这方面还是很慎重的,这东西不是闹着玩,不光是刑责问题,也有业界声誉问题,这就是有些律师不接刑事案的原因,或者了解案情后觉得有问题,然后拒绝代理。

依我之见:律师邦当事人‘’伪造证据打赢官司‘’的行为,根据案件性质依法可以分别追究‘’辩护人邦助伪造证据罪‘’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为什么‘’律师邦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打赢官司‘’会分别定罪处刑呢?

一,如果律师邦助自己的当事人是刑事诉讼案件中伪造的不构成犯罪的证据,经刑事自诉案件或者刑事公诉案件审理最终让有罪的当事人逃脱了刑事法律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邦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构成‘’辩护人邦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如果‘’律师邦助当事人伪造的是民事证据打赢的是民事诉讼官司‘’,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虚假诉讼罪‘’。即指捏造事实(证据)提起民商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怎么追究呢?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经法庭审判发现律师邦助当事人伪造民事证据由合议庭裁定中止案件审理并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以‘’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终结后,由检察机关审查并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定罪量刑;

如果是刑事诉讼中,律师邦助当事人伪造证据而逃脱法律制裁的,由公安机关直接以律师邦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立案侦查终结后,由检察机关审查并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定罪量刑。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所以这题选公安厅是对的,楼上的明显在瞎答好么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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