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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精神损害赔偿_国家非刑事精神损害赔偿方式?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0:59:07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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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检察机关提起的赔偿请求,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仅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即使当事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人民法院依然不予支持。虽然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失,法学界与实务界还存在争议,但是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仅精神损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甚至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此外,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想要通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甚至都是于法无据的。作为一名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的前法院人,笔者对此也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亦不予支持

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到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这点均未改变。之所以不支持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刑事程序中的民事侵权行为与单纯的民事侵权明显不同,不能适用相同的赔偿标准。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对于民事侵权行为,法院还可以判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责令被告进行赔偿是对受害者进行抚慰、救济的唯一手段,因此有必要让侵权行为人承担较重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刑事诉讼则不同,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是对受害人进行抚慰、救济的主要手段。如被告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失去自由、甚至剥夺生命的刑事处罚,已经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进行了最大程度的慰藉、抚慰。如果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支持受害人因此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可能存在双重评价的问题。当然,笔者认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是被告人因犯罪行为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与被告人对被害人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混同甚至以公法责任代替私法责任,确实值得商榷。

第二,对于《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结合上述二条规定,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已经由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做出了专门规定,因此在处理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赔偿问题时,应当优先适用刑事诉讼法,而不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两金一费”)也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也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两金一费”已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范围。之所以不再支持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两金一费”,主要考虑点有:

第一,附带民事诉讼不应当适用与单纯的民事诉讼相同的标准。上文笔者已谈了此问题,不再重复。

第二,如果单纯按照民事诉讼的标准进行判决,往往导致“空判”,执行还难到位,实践中大部分案件的被害人还是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第三,不支持“两金一费”,意在鼓励被告人与被害人进行和解,人民法院努力进行调解,尽可能帮助被害人挽回损失,化解社会矛盾冲突。

第四,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适用上,刑事诉讼法优先于侵权责任法。

应当说明的是:虽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并不包括“两金一费”,但若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金一费”,法院是否支持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答案应是否定的。但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明显的矛盾,附带民事不支持,单独提起却支持的现象。笔者,当年从事刑事审判期间,对此深感困惑。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可能于法无据

在工作中,笔者时常接到这样的咨询,被诈骗、被盗窃了,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吗?此时,我只能回答道,去法院试试吧,有可能会给立案。为什么这么说呢?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除了符合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外,其他的案件如果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是不予受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第139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进一步规定: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规定,特别是后面的批复,更是直接表明,诸如盗窃、诈骗等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是不予受理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些法院出于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将此作为民事侵权案件处理的。

可以考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提起,不过赔偿费用不高。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赔偿高的多,法院也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您好,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各方有不同意见。

  理由包括: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同时,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在应当赔偿、能够赔偿以及法理上存在明显不同。依据法律规定,对附带民事案件与单纯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同样赔偿标准。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的数额标准高达几十万元,一旦被告人不能足额赔偿,法院和被害人可能会认为其没有悔罪诚意和表现,导致在刑罚诉求方面对被告人判处重刑乃至死刑,这会影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刑附民赔偿都要求是直接损失,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主要涉及财产的返还、修复和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一直以来都是非刑事司法赔偿审判的热点和难点;特别是在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情形下,如何确定损失,在实践中有较大争议。对此,《解释》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财产损害赔偿

1、赔偿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则。

《解释》规定凡涉及财产损害赔偿的,仍应以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为一般原则,即能返还的返还、能恢复的恢复,不能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赔偿。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计算直接损失的标准是市场价格,计算时点是侵权行为发生时。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市场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

2、拍卖、变卖财产的赔偿。《解释》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细化和明确。应当返还的财产已经依照法定程序拍卖或者变卖的,视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价值为财产直接损失的体现,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款。如果人民法院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3、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的赔偿。《解释》具体列举了五项,包括留守职工工资、必须缴纳的税费、水电费、应当缴纳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和设备折旧费等。

4、利息赔偿。《解释》明确以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固定计算基准,并对应当返还的财产属于金融机构合法存款、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现金的,规定应当支付利息。

(二)人身损害赔偿

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赔偿金。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精神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违法拘留,殴打、虐待等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的损害后果有可能不亚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中的损害后果。如将非刑事司法赔偿排除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就会悖离国家赔偿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初衷,故《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首次引入非刑事司法赔偿领域,完善了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根据《解释》的规定,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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