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纠纷怎么起诉_农村集体土地权益受损怎样维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1:53:16 人阅读
导读:可以起诉,但是征收不是单独的一个行为,往往是一系列行为。看你对哪个行为不服就可以起诉哪个。1.对补偿安置协议不服比如政府一方不履行协议,超期履行协议,强迫签订协...

可以起诉,但是征收不是单独的一个行为,往往是一系列行为。看你对哪个行为不服就可以起诉哪个。

1.对补偿安置协议不服

比如政府一方不履行协议,超期履行协议,强迫签订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签订协议,都是可以起诉的。

2.对强拆房屋行为不服

比如什么程序都没有,直接强拆。目前,征收中唯一合法的强拆就是申请人民法院强拆。其他都是违法的。不服可以强拆。具体可看:山东高院案例:违反先补后拆,强拆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就是强拆以后,政府不服,上诉认为一审是不合法的。高院也没有支持该理由。

3. 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

这个都是可以起诉的。

具体要看违法行为哪里违法了。如何维权,采用什么样的策略。

农村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政策其中的一个土地所有制形式。即: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国有土地所有制。

一、

首先要搞清集体土地是什么?

村委会虽然不在国家政府机构的编制内,但他实际上就是我国的一级政府。

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土地的所有权归当地的集体~通俗的说:就是规当地所有的村民成员所有。

大家都知道,现在实行的土地连产承包责任制,村民耕种的所有土地都是集体土地。

建国初期也就是土改时,国家除留下一些机构的用地外。把所有的土地都划给了各地的集体组织所有,这就是集体土地所有制。

二、

集体土地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也就是说广大村民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损害是指某单位组织或个人,破坏,改变了广大村民土地的种植用途,使村民蒙受经济损失。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村民可根据国家的《土地管理法》,和其它相关的法律,向上级政府部门、法院申请维权或经济补偿。

笔者作为工作在农村的“乡杆杆”,也参与过村民之间土地纠纷的协调工作,总的说来土地纠纷往往都是一些遗留问题,处理起来较麻烦,特别当事双方证据都不足及双方都不让步的情况下。

那么作为土地纠纷中申请解决的一方,到底该怎么做,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以笔者参与协调工作的经验,主要应有几下几个方面

  1. 尽量收集足够多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空口无凭,证据就十分重要。要说明地是你的,对不起请提供相应的证据;要说他人占用你的土地,同样的,用证据说话。土地承包证、宅基地使用证上的面积、四至界限是最为有效的证据(有遗失的,承包地的情况可在当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及村社承包地台账上查找,宅基地可在国土部门的档案室查询并出具证明材料),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以前的土地承包证及村社台账因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时重新进行了确权,就不能作为证据了(笔者这里就有想要回1999年之前交给集体或他人的土地的,虽然当事人四处反映,但不符合政策,维持原判)。其次是村社干部、邻居的证人证言,这在土地界限有纠纷的情况下,很有作用。
  2. 一般可先向当地乡镇提出协调解决的要求。对于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问题,往往是基层政策来协调解决,所以可首先向当地乡镇提出要求,当然找乡镇的分管领导相对较好,处置起来也相对快一些。若情况相对复杂,也可向当地乡镇的一二把手反映问题,恳请他们重视加以协调解决。
  3. 确有必要时可向当地主管部门反映问题。承包地的主管部门是当地区县的农业部门,宅基地的管理目前也移交给了农业部门,对基层无法解决或拖着不办的,作为当事人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问题并恳请其及时协调解决。
  4. 自己的诉求要合情合理。完全不合情理、不靠谱及无高八高的要求,估计谁也不好解决。另外,若是有“让它三尺又何妨”的心怀,得饶人处且饶人就更好。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如果是土地权属纠纷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农村当遇到土地承包权纠纷时,农户为原告其诉讼主体本为村委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不要把村委会作为诉讼主体,这是因为村委会是由多人组成的,任何一个人对这个被告方都没有紧迫感。没有压力,因为村委会是多人组成的。所以在诉讼时不起诉村委会而是起诉村委会中的某一个人,这个人当然是分配土地的关键人,说了算的人,比如村委会主任、村支书、财务等,专门告这一个人,这样不犯众怒。只孤立一个人,使他自己有压力,别人也都会说XXX分土地不公平让人家给告了。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两种,一种是耕地,一种是闲置地。如果属于耕地,村与村之间的纠纷,实际上还是两家耕地边界之争。各家的地亩数,长、宽,是很容易找到证据的。尤其现在有卫星定位,土地所均有存档。一旦确定两家界线,两村交界自然分明。

同村村民宅基地边界之争,也是一个道理,各有各的长、宽尺、寸,村里和镇土地所均有存档。拿来证据,岂不一丈量便知?

村与村之间闲置地,由于长期疏于管理,严格边界容易记错,但大体还是能分开的。这样的情况,需双方村长,找镇上干部作为主持人,再找上各村年令大的人,尽量找出参照物,双方协商解决。

村集体土地也好,宅基地也好,出现矛盾,一定要协商解决。各自找出证据,以理服人。实在调解不开,可用法律解决。各乡镇都有司法所,专门调解乡里各种矛盾的,而且不收费。有事可以找司法所。

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非常宽泛,除了禁止性规定之外(比如像土地确权前置等),都是法院的受理范围,集体土地拆迁涉及赔偿问题,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但是近些年出现在一些地方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影响,把涉及拆迁的案件定位敏感案件不予受理,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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