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可以起诉,但是征收不是单独的一个行为,往往是一系列行为。看你对哪个行为不服就可以起诉哪个。
1.对补偿安置协议不服
比如政府一方不履行协议,超期履行协议,强迫签订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签订协议,都是可以起诉的。
2.对强拆房屋行为不服
比如什么程序都没有,直接强拆。目前,征收中唯一合法的强拆就是申请人民法院强拆。其他都是违法的。不服可以强拆。具体可看:山东高院案例:违反先补后拆,强拆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就是强拆以后,政府不服,上诉认为一审是不合法的。高院也没有支持该理由。
3. 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
这个都是可以起诉的。
具体要看违法行为哪里违法了。如何维权,采用什么样的策略。
农村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政策其中的一个土地所有制形式。即: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国有土地所有制。
一、
首先要搞清集体土地是什么?
村委会虽然不在国家政府机构的编制内,但他实际上就是我国的一级政府。
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土地的所有权归当地的集体~通俗的说:就是规当地所有的村民成员所有。
大家都知道,现在实行的土地连产承包责任制,村民耕种的所有土地都是集体土地。
建国初期也就是土改时,国家除留下一些机构的用地外。把所有的土地都划给了各地的集体组织所有,这就是集体土地所有制。
二、
集体土地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也就是说广大村民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损害是指某单位组织或个人,破坏,改变了广大村民土地的种植用途,使村民蒙受经济损失。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村民可根据国家的《土地管理法》,和其它相关的法律,向上级政府部门、法院申请维权或经济补偿。
笔者作为工作在农村的“乡杆杆”,也参与过村民之间土地纠纷的协调工作,总的说来土地纠纷往往都是一些遗留问题,处理起来较麻烦,特别当事双方证据都不足及双方都不让步的情况下。
那么作为土地纠纷中申请解决的一方,到底该怎么做,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以笔者参与协调工作的经验,主要应有几下几个方面: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如果是土地权属纠纷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农村当遇到土地承包权纠纷时,农户为原告其诉讼主体本为村委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不要把村委会作为诉讼主体,这是因为村委会是由多人组成的,任何一个人对这个被告方都没有紧迫感。没有压力,因为村委会是多人组成的。所以在诉讼时不起诉村委会而是起诉村委会中的某一个人,这个人当然是分配土地的关键人,说了算的人,比如村委会主任、村支书、财务等,专门告这一个人,这样不犯众怒。只孤立一个人,使他自己有压力,别人也都会说XXX分土地不公平让人家给告了。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两种,一种是耕地,一种是闲置地。如果属于耕地,村与村之间的纠纷,实际上还是两家耕地边界之争。各家的地亩数,长、宽,是很容易找到证据的。尤其现在有卫星定位,土地所均有存档。一旦确定两家界线,两村交界自然分明。
同村村民宅基地边界之争,也是一个道理,各有各的长、宽尺、寸,村里和镇土地所均有存档。拿来证据,岂不一丈量便知?
村与村之间闲置地,由于长期疏于管理,严格边界容易记错,但大体还是能分开的。这样的情况,需双方村长,找镇上干部作为主持人,再找上各村年令大的人,尽量找出参照物,双方协商解决。
村集体土地也好,宅基地也好,出现矛盾,一定要协商解决。各自找出证据,以理服人。实在调解不开,可用法律解决。各乡镇都有司法所,专门调解乡里各种矛盾的,而且不收费。有事可以找司法所。
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非常宽泛,除了禁止性规定之外(比如像土地确权前置等),都是法院的受理范围,集体土地拆迁涉及赔偿问题,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但是近些年出现在一些地方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影响,把涉及拆迁的案件定位敏感案件不予受理,属于违法行为。
为什么前夫卖房子必须我签字_新房要卖出,要老婆签字同意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