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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的条件_立遗嘱要满足什么条件?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1:31:23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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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些年如“临终关怀”、“遗体捐赠”、“订立遗嘱”等社会公共议题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安排好自己的身后事,让在世亲人减少纷争,让自己的生命完美谢幕,成为每个人必须关...

近些年如“临终关怀”、“遗体捐赠”、“订立遗嘱”等社会公共议题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安排好自己的身后事,让在世亲人减少纷争,让自己的生命完美谢幕,成为每个人必须关注的问题,而这往往离不开合法有效的遗嘱。

1.口头遗嘱是非多 遗愿未必尽如愿

口头遗嘱必须符合遗嘱人处于危急状态的前提,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视频遗嘱隐患多 科学录制妥保存

视频遗嘱比录音遗嘱多了录像动态画面,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参照录音遗嘱的相关规定确定。根据《民事证据规则》,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形式,当存有异议时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代书遗嘱应避嫌 律师见证较可靠

代书遗嘱在遗嘱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经常使用。代书遗嘱最重要的形式要求就是合法见证人,见证人的选任上要格外谨慎,继承人和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担当见证人,应尽量避免选择继承人的朋友、亲属、同事,选择遗嘱人的朋友、同事、邻居等与继承人关系较远的人。有条件的,最好是请专职律师进行见证并留档保存。

4.自书遗嘱慎用语 言辞准确方稳妥

实践中的自书遗嘱有的用语不符合法律措辞,甚至与一般语法句法相左。虽然法院审判中以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原则,但如果遗嘱人表达过于隐晦,也可能引发纠纷。所以在书写自书遗嘱时应当尽量言简意赅、言辞准确,表述清楚遗嘱人身份、遗嘱时间地点、遗产房屋坐落权属、分配方案等关键要素。

5.生前笔迹多留存 第三方保管化争端

司法实践中,一方提交自书遗嘱,另外一方予以否定,法院往往释明否定方申请笔迹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一般需要与立遗嘱时间相差不大的时间跨度内的遗嘱人笔迹作为对比检验材料。如果对比检材本身存在物理瑕疵或数量不足,则可能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6.共同遗嘱不推荐 各自份额各自书

夫妻共同遗嘱虽不属于法定遗嘱形式,但也没有明文禁止,在生活中也确实有使用的空间。但共同遗嘱必须符合自书遗嘱的基本形式要求,能够认定是夫妻共同真实意思表示。

7.打印遗嘱两不像 勿因省事生冲突

在立打印遗嘱时仍需要积极取证,能够证明确系遗嘱人自己使用电脑等设备记录和打印、并由遗嘱人自己签字确认的,可认定为自书遗嘱。如果是他人电脑记录或者使用他人设备打印的,应当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由记录人或者帮助打印人在打印件上签字确认系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还需要有另外一位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使打印遗嘱有效。

8.公证遗嘱效虽高 行为能力也重要

虽然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实践中很多轻微老年痴呆和轻度精神智力障碍的遗嘱人,在尚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时,可能和正常人差异并不大,可能不足以引起公证员的怀疑。但就医学视角为言,老年痴呆和精神智力障碍无法治愈,一旦立遗嘱前患有相应疾病,即使所立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仍会有被鉴定为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的风险。患有这些疾病的遗嘱人最好在立遗嘱前对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在确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再行前往公证处。

9.遗产分配需合理 工龄折算要考量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折算购买的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这个问题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现有法律规定框架内,工龄折算方既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参与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共有权利的权属登记,西城法院认为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受遗赠人要注意 两月时效不能误

为了提醒受遗赠人,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写明须在2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受遗赠人可以采取多种途径证明自己已经作出明确接受表示,最妥善的途径就是以公证的形式作出明确接受的表示,直接向房管部门申请过户登记或者起诉。

立遗嘱能免除遗产分割带来的诸多麻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种种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案例比比皆是。

立遗嘱时应注意些什么问题呢?和小律一起来看看吧!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2、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消、变更公证遗嘱。

5、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

依《继承法》,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a、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b、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c、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d、至于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公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父母立遗嘱原本是为了让子女过的更好!避免日后事与愿违,父母立遗嘱时一定要注意以上几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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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不可以当遗嘱见证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如果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误区有哪些?遗嘱绝对算一个。今天我给普及一下,关于遗嘱的小知识。让我们看一个真实案例。

刘奶奶老伴去世多年。去年,80岁的她觉得自己身体一天不如一天了,想要写一份遗嘱,遗嘱内容是3个儿女如何分配自己的那套70平的房子。由于买这套房子时,小儿子出了一部分钱,因此老人决定,在遗嘱中写明在她去世后,这套房子只归小儿子继承。

刘奶奶不识字,也不会写字。她找到平时较熟的3位邻居,她口述,由其中的一位帮忙代笔,在3位邻居的见证下,完成了这份遗嘱。写完后,3位邻居在上面签了名,但是刘奶奶不会写字就没有签名。

刘奶奶去世后,这份遗嘱被拿了出来,但另外2个子女并不承认这份遗嘱。3个人就遗嘱问题一直争执不下,于是就打起了官司。在法庭上,法院依然判定遗嘱无效。这是为什么呢?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同时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这件案例中,这份遗嘱虽然是老人的意思表示,但老人没有在这份遗嘱上签名,遗嘱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生效要件,所以法院判决该份遗嘱无效是合法的。

在这里我提醒大家,遗嘱涉及较大的财产时,对当事人关系重大。因此写遗嘱时最好还是请专业律师把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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