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是哪个部门_逮捕是哪个部门批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2:43:10 人阅读
导读:应到人民检察院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应到人民检察院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因批捕由人民检察院作出,所以批捕后办理取保候审应到人民检察院办理。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03条、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审查处理,即对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99条规定:对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过程。

在我国看守所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是检察机关。两个分属不同部门,但同是政法机构。

其实,认真考究看守所的隶属关系,严格讲,看守所也只能说是公安机关代管。一般的讲,每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都会有一个看守所,叫某某县看守所,或某某区看守所,或某某市看守所等等。这点和公安局的内设机构又有点不同,如交警大队、刑警大队,都不会直接叫某某县交警大队,而是叫某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但管理上看守所又是作为公安局的一个内设机构来进行管理的,其人员、物资等等都是由公安局直接决定的。这也是近来争议比较多的一个方面,即看守所应不应该由公安局来进行管理。

通俗的讲看守所的作用就像一个保管仓库,只不过它保管的是人,特殊的人而已。一个人无论是刑事拘留阶段还是侦查逮捕阶段、或者是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都是这个阶段办案单位的人,而不是看守所的人,看守所的作用就是把这个人给好好的保管好。看守所没有权力决定这个人可以和谁见面、和谁通话等等,有决定权的是这个人所处案件阶段的办案单位。如侦查阶段,只能是公安等侦查机关持提审证才可以会见。当然,律师持三证是可以在任何一阶段都能够会见的。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是不能够会见的,除非是有办案单位开出会见条。如果没有规定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明,看守所给予会见或者通信,那么看守所就是违规,严重甚至会构成犯罪。

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它的很多内设机构都会和看守所发生关系,最密切的就是驻看守所检察室了。驻所检察室职责之一就是监督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监管行为是否合法,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应该说他们是接触在押人员最为直接的检察人员,不管案件在什么阶段,在押人员都可以申请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向他们反映自己的问题。但驻所检察人员一般也不能过问案件情况,只能是在案件程序是否合法、办案手段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询问、调查,具体案情则一般不能过问。

很多人把看守所描绘成人间地狱什么的,其实随着法治文明的逐渐深入,以及办案的逐渐透明和公开,看守所的管理也越来越规范。当然,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任何地方都会有纷争和矛盾,即使是世界最规范的企业都会有问题,何况在看守所这样一个混杂的地方,出现一些情况也是正常的。但有律师、驻所检察室、监察机构等等部门和人员的监督,看守所也在逐步规范和透明。

逮捕制度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公安机关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由公安机关通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检察院批准逮捕,说明案子在公安系统基本结束侦查,交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了,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要求公安部门进行逮捕,控制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证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执行逮捕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公安人员进行。在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宣布对其依法逮捕。然后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逮捕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执行逮捕的人员应当予以说明。被逮捕人如果拒捕,执行人员有权使用相应的强制方法,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武器。执行逮捕是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任何人不得阻挠。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如果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执行逮捕或逮捕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如果是公安机关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如果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则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

请问专家,检察院做出是否批捕是由哪个部门或哪个官员决定的?谢谢! ---------------------- 一般要将提请逮捕的材料报检察院批捕科,对材料审查后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案件要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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