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名下有公司的含义是该个人为公司股东,公司不能做为被执行的对象,即不能直接执行公司财产。
应该执行公司股东在公司的股权,通过执行股权的方式,实现执行的目的。
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不能起诉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独立法人,不承担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
能否起诉法定代表人需要结合案件的基本情况分别处理,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而言如果是公司的债务而且合同主体也是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一般只能起诉公司。
然而,如果该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即股东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等发生混同,同时法定代表人亦属于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你说的法人代表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是公司股东,在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就可以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处于执行阶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从而执行该股东(法人代表)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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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查清债务人名下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债务人也可证明自己确实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法院认定债务人确实无能力偿还的标准是:通过查询债务人名下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不可以,除非该法定代表人自愿代偿。 从法律上讲,公司财产是独立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产的。公司系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以公司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而此处所指的法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是与公司不同的民事行为主体,除非法定代表人自愿代公司偿还债务,否则无权对公司的债务要求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偿还。
既然已经判决了,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还钱,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呀,拿着你的判决书到判决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那还等嘛呢?还没走执行程序,再行起诉是不会受理的。
你好,暂且将另外那个公司成为B公司,方便表述。并不能直接向B公司主张还款,主张还款的程序应当如下:第一,如果法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那么此时必须先向A公司主张还款责任,以起诉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在A公司不能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的情况下,方能向一般保证人即A公司法人主张还款责任;第二,如果法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可以选择A公司或者该法人作为起诉对象主张还款责任,在起诉的时候,可以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在法院支持了你的诉讼请求之后,根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那么A公司法人所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便能作为其个人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但是,不能直接起诉B公司,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
1.看借款人是谁,法定代表人签字有没有明确个人名义担保。看欠款凭证的具体内容。
2.当时订立借款协议或者出具借条时若双方的主体是公司与该个体工商户,则以公司(注明法人代表)为原告,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注明经营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如若不是上述情况则按照自然人的身份诉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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