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解除劳动合同还能要求赔偿_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1:15:46 人阅读
导读:问题的用词存在歧义,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则需要...

问题的用词存在歧义,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则需要根据解除的原因及程序等等认定。

这里主要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问题。

很多用人单位或个人都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的权利义务自然终止,职工就不能向用人单位要求任何赔偿或补偿,用人单位也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但是,劳动合同法毕竟是一部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为核心的法律,以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有着不一样。劳动合同法在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的补偿有着特殊规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经济补偿金则规定在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所以根据该规定,只有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是劳动待遇维持或提升的这种情况下,否则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合法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否还会给员工补偿,这种情况得分以下几种情况来看。

员工违法或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合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行为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发生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是支付一个月工资做为赔偿金。

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再续签,但需要以员工工龄为基础,对员工支付赔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可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但同时约定,依据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依照第四十七条执行,即我们通常所说的N+1(N是工作年限)。

以上三种情况,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具体到有没有经济补偿,是不一样的,各位要了解清楚,不能一概而论。

谢谢邀请!

首先需要给您明确一个概念,合同期满就不叫解除合同了;只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才叫做解除,解除合同可以由一方提起,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协商。但单方提起都是有风险的,需要注意,尤其是企业的单方提起,基本上都有一些风险。

劳动法中有多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1.企业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以不恰当的理由通知员工,解除合同;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非法定理由。

2.企业认为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又能证明员工不胜任的,经过转岗或者培训,仍然不能胜任的。解除合同是可以的,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员工生病过了医疗期仍然无法参加工作的,也不能由企业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4.合同期满,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员工要求续签合同,而企业不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知道以上您符合那种情况。

如果仅仅是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了,你是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相信大家都知道吧,满一年一个月。

另外还需要说一点,如果是违法解除合同的话,不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需要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希望以上对你有点帮助。

作者:史泽华,资深人力资源总监,擅长劳动法律法规解析。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若干问题意见》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如下: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原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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