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_社会和谐的基石特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6:43:55 人阅读
导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把治国理政的视野拓展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人的发展各个方面,并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政策和道德等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协调...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把治国理政的视野拓展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人的发展各个方面,并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政策和道德等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协调发展问题。和谐既包含稳定、协调,又高于稳定、协调,它是稳定和协调的本质与核心;既包含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又包含社会发展的平衡机制,它是动力机制与平衡机制的统一;既体现公平,又促进效率,它是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既是一种价值目标,又是一种不断推进的现实的社会历史过程,它是价值目标和社会历史过程的统一。所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各尽其能、尊重诉求、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和共生共进的社会。它具有以下五个层面的特征: 第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各尽其能并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人民提供了各尽其能的舞台,极大地激发着人们的创造活力。在这方面,我们党从制度和政策上采取了一系列方法和措施:一是尊重劳动,即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二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三是尊重创造,坚决破除各种障碍,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四是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即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 第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尊重人民诉求的社会。在各种创造活力竞相迸发的同时,各个阶层和群体也必然表达他们的权利诉求、民主诉求、公正诉求以及政治诉求。对于这些利益诉求,我们党充分尊重,并积极整合他们的合理要求,努力凝聚他们当中的有效力量。这有利于形成一种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第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各得其所的社会。尊重人民诉求必须做好“整合和凝聚”工作。而整合和凝聚的目的是使人们能“各得其所”。其基本特征是,力求保持各种因素、力量以及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协调与平衡,使公平和正义的理念得到体现。各得其所,指每一个社会成员按照一定的规范,能公正地得其所应得。公正是各得其所的本质,公正产生和谐,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根据有的同志的观点,各得其所主要包括一个社会能使社会成员各得其岗、各司其职、各守其则、各得其位和各享其成;各得其岗,就是人有其岗,而且使人的能力与岗位相匹配,得到合理配置;各司其职,就是社会成员要具有职业精神,能够认同并恰当地承担自己的职业角色和社会角色,在其职尽其责,做好本职工作;各守其则,就是每个社会成员要具有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自觉遵循社会规则、角色规范和规章制度,以及合法的公共秩序;各得其位,就是社会成员应根据能力和贡献来获得相应的职位和社会位置;各享其成,就是社会成员既能合理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使其付出能得到相应的尊重和回报,也能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第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和谐相处的社会。只有使社会成员各得其所,才有可能使社会成员做到和谐相处,各得其所是和谐相处的前提条件,和谐相处是各得其所的结果。“和谐相处”,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一种必然要求。其基本特征是以各种关系的和谐来维持社会的稳定与秩序。从外延来讲,和谐相处主要包括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人和社会的和谐相处,人和人的和谐相处,人和组织的和谐相处,人自身内部各要素的和谐相处。而人和人的和谐相处,又主要包括党和人民的和谐相处、干部和群众的和谐相处、党员干部之间的和谐相处、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相处、个人和他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相处、民族之间的和谐相处、代际之间的和谐相处等。这里,干部和群众之间的和谐相处是根本,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相处是关键,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相处是基础。从内涵来讲,和谐相处是指人人平等、和而不同、互惠互利。人人平等,即人们之间在人格、权利、机会、规则和分配上的平等,而机会、规则和分配上的平等是核心。和而不同即尊重个人、包容个性差异,并通过协商共识,使多样性之间达到协调、合作、共赢。互惠互利,即社会各阶层、群体和成员之间能保持一种互惠互利关系。 第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共生共进的社会。从使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并使社会充满活力,到尊重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再到使社会成员各得其所与和谐相处,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使一切积极的社会力量共生共进,即形成一种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合力。因而,“共生共进”应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落脚点。其基本特征是形成合力,共促发展。我们的发展是追求和谐的发展。和谐,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对目前我们所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来讲,达到和谐是目的;对促进当代中国发展来讲,和谐又是手段。和谐社会,是一个把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凝聚起来、进而形成合力的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我们的一切努力归根到底都是为了集中力量,形成合力,以共同促进发展:既是为了使人和自然、人和社会、人和人、人和组织、人自身内部的各要素达到共生共进,也是为了使党和人民之间、干群之间、党员干部之间、各社会阶层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各民族之间、代际之间,以及社会各要素之间达到共生共进,又是为了使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社会之间达到共生共进。

和谐社会建设包括构建合理的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关系两大方面

社会的和谐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表现出的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融洽状况。在这里强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是社会的和谐一个方面,是因为离开符合人类生活客观自然条件的人类社会是无法延续的,人类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不和谐必然会导致人类社会生存条件的恶化,更谈不上人类社会的和谐了。所以,和谐社会建设包括构建合理的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关系两大方面。

道德仁义礼。失道然后德,失德然后仁,失仁然后义,失义然后礼。 失礼之后,人就变成原始人,社会就会变成原始社会。原始社会是实实在在的血腥、实实在在的暴力。 和谐的社会,就是要守住最后一道防线。

  法治是解决社会各种矛盾的主要途径。社会和谐是相对于社会不和谐而言的。社会中客观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如富有与贫困、秩序与自由、权威与服从的矛盾以及不同种族与民族、不同宗教与政治信仰的冲突等。这些矛盾和冲突如果得不到合理的处置与解决,就会导致更严重的对抗与冲突,进而危害社会安定、阻碍文明进步和历史发展。在任何社会里,法都是调节与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最基本手段。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越高,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越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法治在实现社会和谐中的作用就越大。

  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本质是利益问题。马克思说过,人们通过斗争所要争取的一切,都同利益有关。不同阶级、阶层和群体所占有的社会财富存在巨大差异,因此产生了矛盾与对抗;其他社会矛盾如不同民族与种族之间、不同宗教信仰的人群之间、不同政党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也无不同利益有关。虽然这些利益矛盾的解决必须依靠经济、政治、文化各种条件和手段来调节与解决,但法律机制是利益分配和调节的一种最具体、明确、普遍、权威与终极的方式,因而也是一种最基本和最有效的途径。现在人们通常所指的狭义上的法(即国家出现以来的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的形式来调整各种法律主体之间的权益,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则。法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执行性、行为规范性、权利可诉性等基本属性,决定了法在调节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治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公平正义与诚信友爱。要在全社会的绝大多数人中树立起公平正义与诚信友爱的观念,除了普遍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修养,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是决定性的因素与条件。首先,法本身具有正义属性。法具有以下特性:“一般性”,它是为所有社会成员制定的,因此全体社会成员都要共同遵守;“公开性”,内部规定不是法,法要为全体社会成员遵守,就必须被人们知晓;“平等性”,法律一旦被制定出来后,人人都要平等地遵守,不能对任何人有特权或歧视,否则法律就会没有权威;“不溯及既往性”,不能用今天制定的规则去处理过去人们发生的行为,否则也是不公正的。

  另外,法与道德密切相关。现代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是“良法”之治。法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人类所共有的进步的伦理观念,如主权在民、依法治国、司法公正、人权保障、公平公开公正等。法的伦理价值使法治成为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这是法治能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基石的伦理根据。

社会需要和谐,稳定,社会才会安宁,团结,进步,社会能发展,有前景,人民生活过得幸福安康,所以,我们必须安定团结,自觉维护社会治安,打击一切歪风邪气,把社会主义建设搞好,人人有责,使我们国家繁荣昌盛,人民生活富裕,因此,社会主义重要特征,安定团结,稳步发展。

民主法治,就是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和总体特征,也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儒家心目中的和谐社会是“大同”社会。儒家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想主要表现为对“大同”的无限向往,可以说,儒家心目中的和谐社会就是“大同”社会。“大同”社会的概念,源自<<礼记.礼运>>:“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是谓大同。”郑玄注云:“同犹和也”,孔颖达疏云:“率土皆然,故曰大同”,由此看出,最初的“大同”社会指的是“大致相同,整体和谐”的社会。《礼运》还描绘出一幅“大同”社会的美妙蓝图:这是一个“天下为公”的社会,有着和谐的人际关系的社会,富足公平的社会,和平宁静的社会,夜不闭户的社会等等。可以看出,“大同”社会以和谐为基本特征,蓝图中处处体现着儒家的“和”思想。虽说《礼运》记载的不一定是孔子本人的言论,但至少是战国时期儒家的社会理想。到了清代,著名儒家学者康有为还写了〈〈大同书〉〉,就如何构建和谐的“大同”社会发表见解,其中关于“和”思想的论述占了很大篇幅。可以说,中国自古以来,始终有一个以“大同”为最高理想的传统。这一愿望固然十分美好,但是和谐的“大同”社会在古代中国却始终没有构建起来。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康有为写了<<大同书>>,他没有也不可能找到一条到达大同的路。”

“和谐”作为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性质决定的“和谐”可以说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就产生的一种社会理想,它体现的是人们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终极价值追求。这一价值追求在古希腊哲学家毕达格拉斯那里就是“美德即和谐”,在中世纪思想家托马斯·莫尔那里就是“乌托邦”,在西欧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那里就是关于未来社会的“和谐制度”,在人本主义者路德维希.费尔巴哈那里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平等”和“爱”,在宗教信徒那里就是灵魂与肉体之间对立和冲突的永恒消弭,在古代中国儒家学说那里就是“天人合一”及“大同社会”……在马克思主义那里就是“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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