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交付地点_买卖合同中交付地点如何确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7:37:13 人阅读
导读:《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

《合同法》第141 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可以书面,也可以是口头,只要意思表示一致,行为人具有缔约的行为能力,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买卖合同也成立有效。题主是否就买卖的标的物质量与出卖人有约定,如有约定,交货后却与约定不符,对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减少货款,补足数量等。如影响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的,买受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赔偿。如果没有约定质量,根据合同法一般是适用通常的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确定的标准。如果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不是仅仅是质量标准的差异,而是有瑕疵,例如存在损坏,短缺等,出卖人还应当承担法定瑕疵担保责任,对因为交付瑕疵货物给买受人完成的损害(例如不合格的电器致人触电,空调线路老化导致房屋电路短路等)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合同法规定,买受人有及时检验义务,当买受人发现购买货物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告知出卖人,否则超过合理期限,视为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交付货物。

如果这样仍然不能确定交付地点,适用以下规则:

一、如果买卖合同标的物需要运输,无论运输以及运输工具是出卖人安排的,还是买受人安排的,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是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即使在一批货物需要经过两个以上的承运人才能运到买方的情况下,出卖人也只需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这时即认为出卖人已履行了交付义务。因此,出卖人交付的地点也就是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

二、如果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即合同中没有涉及到运输的事宜,这时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双方当事人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一般在以下情况中较为常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标的物是从某批特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例如指定存放在某地的小麦仓库中提取若干吨小麦作为交付的货物;标的物是尚待加工生产或者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如买卖的定货将在某地某家工厂加工制造。

三、在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其他情况下,出卖人的义务是在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处置。出卖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让买受人能够取得标的物,如做好交付前的准备工作,将标的物适当包装,刷上必要的标志,并向买受人发出通知让其提货等。

1、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有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2、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且也无法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依下列方式确定交付地点:(1)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交付地点为第一承运人营业地。(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如知道标的物是从存放在某地仓库中的一批货物中要提取的物或知道标的物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出卖人交付地点为双方所知道的标的物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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