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中外合资企业一般形式为有限公司。双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任。以出资比例分红。
2,中外合作企业形式可以为有限公司,也可以为其他组织形式,例如合伙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三类: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其中,外资企业一般为外国法人、自然人全资在中国设立的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 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7 年 3 月 1 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 规定》,明确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其主要内容是:(1)投 资总额在 300 万(含 30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7/10;
(2)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1000 万(含 1000 万)美元的,注册资本 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1/2,其中投资总额在 42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 210 万美元;(3)投资总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至 3000。万(含 3000 万) 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2/5,其中投资总额在 1250 万美元以 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 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1/3,其中投资总额在 3600 万美元以下的,注 册资本不得低于 1200 万美元。
合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此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中,外方的出资比例至少占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也因此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及其他各种优惠待遇。如因收购或重组导致外方的出资比例少于25%,原有的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企业将被视为一般的内资企业,将丧失作为中外合作或中外合资企业可以享受的一切又会待遇,并可能包括补缴以往所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待遇,所以,外商一般不会越过25的底线。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注册资本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而且不同行业的投资总额也不相同!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请注意,是“一般不低于”,也就是存在特殊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可以低于25%。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也要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对于通过审批的,要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其特殊情况,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是相同的,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和合作条件,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也可以理解为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根据合资法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如下:投资总额(万美元) 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比例300及300以下 7/10300至1000 1/21000以上至3000 2/53000以上 1/3 相关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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