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首先对你的问题直接做个回答再进行具体分析:从法律规定角度来说,证据不足,要么判决无罪,要么检察院撤诉。但是从司法实践来说,证据不足判决有罪的案件多了,办案人员更多考虑办了冤不冤枉你,无罪判决会对公检法办案人员有什么影响,所以,证据不足,如果不遇上比较坚持法治的办案人,发回重审,再次判决就行了,反正再上诉也难以改判,毕竟真的证据不足有问题,高院第一次就可以直接改了,何必麻烦发回。
现在对你的问题进行分析:
1.审查起诉阶段只能退侦两次,但是审查起诉可以三次,也可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加起来期限是6.5个月;
2.一审法院阶段,觉得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拿回案件补充侦查两次;
3.上诉高院后,发回重审,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只要不是重大案件,该怎么判怎么判。
你这个问题查法条或百度完全可以解决,如果要专业人士回答,只能告诉你必须看完卷才知道证据足不足,不足到哪种程度,是定罪的核心证据不足,还是不影响定案的证据不足,涉及到哪个罪名,目前政策如何(目前这个阶段,涉黑案件就基本别想了),审理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既往判决等。而要考虑的这些,没有几年的专业实务经验,就别想了。
依我之见: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查后,公安再移送后不得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为什么呢?以下本人从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和检察实务作简要分析:
《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证据存在疑点,证据疑点不能排除,不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的,检察机关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每一次补充侦查时间一个月,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注意一一‘’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是法律硬性规定,检察机关的‘’退‘’只能两次,公安机关的‘’补查‘’也是两次为限,如果真如案例中所说的‘’第三次‘’,那对侦丶检双方都是违法的。
那么,对本案例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补充第二次侦查结束再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补查的材料检方仍然认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证据疑点仍未排除仍不符合起诉条件,即证据达不到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根据刑诉法的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不得第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查,而只能依法作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即俗称的‘’存疑不起诉‘’。而案例中叙述‘’第三次补查后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滥用职权的错误做法。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刑事案件的退侦次数最高两次。 如果案件经补充侦查后达到起诉标准,最长一个半月内检察院就会向法院起诉了。 法院应在最长一个半月内作出判决。 你现在可以聘请律师了。
如果案件经补充侦查后达到起诉标准。
最长一个半月内检察院就会向法院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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