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未约定补偿是否需要遵守_没有约定竞业补偿费用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21:14:03 人阅读
导读:王勇(化名)入职通达公司(化名),劳动合同期限三年。通达公司是一家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与王勇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一并签订了竞业协议。竞业协议约定,王勇离职后1年内...

王勇(化名)入职通达公司(化名),劳动合同期限三年。通达公司是一家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与王勇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一并签订了竞业协议。竞业协议约定,王勇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与通达公司同行业竞争类型企业,通达公司每月向王勇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人民币3000元,王勇违约需向通达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6月,王勇自通达公司离职。离职后通达公司未向王勇支付任何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因此在离职后的第7个月,王勇顺利入职了与通达公司存在竞业关系的万通软件开发公司(化名)。通达公司咨询律师可否要求王勇支付违约金。


该案中王勇与通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竞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年,那么在这一年内除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外,王勇均应履行竞业协议内容。因通达公司长达七个月未按照约定向王勇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故王勇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的仲裁请求。本案中王勇没有要求解除竞业协议,故竞业期限内王勇不得到与通达公司存在竞业关系的企业内任职工作。

王勇在竞业期限内入职与通达公司存在竞业关系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竞业协议,通达公司有权按照竞业协议约定要求王勇支付违约金。又因竞业期限未届满,通达公司在补足尚未支付给王勇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仍然可以要求王勇继续履行竞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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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⑦


欢迎在评论区发表不同意见和观点

竞业禁止协议是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协议之一,还有一个服务期协议,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其他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均为无效约定。

因此,竞业禁止协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遵守的协议,用人单位需按协议支付劳动者竞业禁止补偿,劳动者需遵守竞业禁止要求,如有违反,劳动者需要支付用人单位合理的违约金。

另,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三个月未支付劳动者竞业禁止补偿,劳动者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后,劳动者择业自由,无需再遵守竞业禁止协议。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到你!

谢东友律师事务所邀请!东友事务所的评论我已看过,这方面我非专业,只能说说个人见解。

在我们非专业人士来说,竟业合同说白了,就是商业保密合同的一种。现代社会发展是日新月异,相对的无论是在军用,还是民用科技产品方面,都在以无以形容的速度在创新发展,所以就有了竟业合同的出现,用来保护其产品的知识产权,以及产品的竞争力,这已是商业公司的通用合同条款。

入职签了竟业合同,却未约定补偿金,个人认为这一般都是公司有意为之,留下此空白,如入职者在离职时,没有向公司追讨,那么公司又可省下一笔不菲的补偿金,如果入职者追讨,其公司也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所以这应该是公司刻意埋下的伏笔。

在一般情况下,即使没有与公司约定补偿金,公司都会有个不算公平的补偿金给付的,否则一旦进入司法程序,那么公司将得不偿失,再说合同本身永远都是公平公正的,合同并非只针对一方有效,即使未约定补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公司该负的法律规定之责任。所以我的结论是,在正常离职情况下,是可以拿到补偿金的。谢谢!(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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