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什么要件_如何鉴定职业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20:33:11 人阅读
导读:不是职业病。职业病是有法律规定的,静脉曲张不在此列。但是和职业有高度相关。静脉曲张是指由于血液淤滞、静脉管壁薄弱等因素,导致的静脉迂曲、扩张。身体多个部位的静脉...

不是职业病。职业病是有法律规定的,静脉曲张不在此列。但是和职业有高度相关。

静脉曲张是指由于血液淤滞、静脉管壁薄弱等因素,导致的静脉迂曲、扩张。身体多个部位的静脉均可发生曲张,比如痔疮其实就是一种静脉曲张,临床可见的还有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及腹壁静脉曲张等等。静脉曲张最常发生的部位在下肢。值得强调的是,静脉曲张是其他病变的继发表现。

导致下肢静脉曲张的原因很多,最多见的为单纯性下肢浅静脉曲张,其主要病因为股隐静脉瓣膜的功能不全。另外一种重要病因见于原发性下肢深静脉瓣膜功能不全,因其往往合并大隐静脉瓣膜功能不全,多表现出浅表静脉的迂曲扩张。

另外,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后综合征,因为深静脉回流不畅,发生浅静脉代偿性的迂曲扩张;下肢动静脉瘘、静脉畸形骨肥大综合征也可有下肢浅静脉曲张表现;下腔静脉回流受阻,如布加综合征,也可导致下肢静脉曲张。

静脉内压持久升高:静脉血本身由于重力作用,对瓣膜产生一定的压力,正常情况下对其不会造成损害,但当静脉内压力持续升高时,瓣膜会承受过重的压力,逐渐松弛、脱垂、使之关闭不全。这多见于长期站立工作,重体力劳动、妊娠、慢性咳嗽、长期便秘等。

单纯性小腿静脉曲张诊断并不难,根据临床实践总结诊断标准如下。

1.有长期站立和使腹压升高病史,或小腿静脉曲张的家族史。
2.患者下肢静脉明显迂曲扩张,站立时更为明显。
3.深静脉通畅,大隐静脉瓣膜功能不全,可能有交通支静脉瓣膜功能不全。
4.超声多普勒或静脉造影示大隐静脉迂曲扩张,瓣膜功能不全。

5.可伴有色素沉着,溃疡,血栓性浅静脉炎,出血,溃疡等并发症。

预防

1.肥胖的人应该减肥,肥胖虽不是直接原因,但过重的力量压在腿上可能会造成腿部静脉回流不畅,使静脉扩张加重。
2.长期从事重体力劳动和长期站立工作的人,最好穿弹力袜套,使浅静脉处于被压迫状态。

3.妇女经期和孕期等特殊时期要给腿部特殊的关照,多休息,要经常按摩腿部,帮助血液循环,避免静脉曲张。

职业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综上所述,静脉曲张,不符合职业病的法律规定,所以不是职业病。但其因为和长期站立、负重有较大的相关性,所以和某些职业有高度关联。如:外科医生、老师、重体力劳动者等长期站立、重体力的职业。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3)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4)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具体情况请登录中国职业病网进行全方位的咨询了解

答:《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构成本法所称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χ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本法所称的职业病。

构成职业病的四要素: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一)接受当事人申请;(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三)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四)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扩展资料: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