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补偿税收政策_企业拆迁取得政府补偿的税务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1:08:56 人阅读
导读:您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

您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根据上述规定, 企业拆迁时,可以获得:(一)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停产停业损失;(四)奖励、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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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事实

李某拥有一家大型合法企业,2018年遇到拆迁,和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后获得了巨额的补偿款:(1)土地使用权补偿费:2900万元;(2)房屋补偿款2000万元,其中包括房屋装修、附属物补偿50万元;(3)各类补助费用补偿1000万元,其中包括拆迁安装补助费160万元,停产、停业补助费25万元,过渡补助费600万元;(4)设备评估补偿:500万元。上述房屋拆迁补偿费总额为7000万元。由于政府要对拆迁补偿款征收巨额税费,李某一时不知如何是好,具体遵循什么标准,需要交多少税,公司会计如何做账,李某 一头雾水,担心是政府截取补偿款玩的套路。
二、律师分析
当前,因城市建设规划、城市改造等原因,为数不少的企业会碰到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拆迁补偿的形式有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应该纳税,如何纳税,成为企业会计人员面临的一道难题。根据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探讨企业获得的拆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和涉税问题。
目前,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为数不少企业会碰到厂区搬迁、土地使用权收回、厂房拆除等情形,相应会从政府、拆迁公司、开发商等处获得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往往采用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有时也许是组合式的,由于补偿形式的多样性、补偿期限的不确定性、补偿款使用的专项性等特点,使得一些企业会计人员对因企业拆迁而出现的会计事项感到难以入手,涉税方面更是感到头疼。
那么企业对因拆迁而产生的会计事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的拆迁补偿又有哪些规定呢?下面结合拆迁补偿形式分别讨论如下: 总的核算原则:依据拆迁补偿协议和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严格执行补偿款“专款专用”原则。
涉税处理总的原则: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处理拆迁补偿过程中的涉税问题,遵循收入支出配比原则,对拆迁补偿净得应纳入企业纳税所得,依法纳税。 第一种情形:异地置换。这种情形下,企业因拆迁一方面表现为实物资产被拆除,合法拥有的土地被收回,乃至需整体搬迁、异地重建,等等;另一方面则是取得货币形式的拆迁补偿,以及货币补偿。此时,会计处理一方面是反映拆除资产的实际损失,一方面反映按照拆迁协议收到的货币补偿以及按照拆迁资金使用计划用所得货币资金购置相关资产、支付拆迁费用等。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税务如何处理。
(一)土地使用权补偿费:(1)不征增值税。(2)政策依据是《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八)土地所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二)房屋建筑物(含装修、附属物):(1)如果房屋建筑物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则可选择简易计税法,按照取得的房屋建筑物补偿收入扣除取得房屋建筑物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对超过取得原值部分的补偿收益缴纳增值税。(2)如果房屋建筑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则应选择一般计税法,按照取得的房屋建筑物补偿收入作为销售额,按照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项税额,允许从当期销售税额中抵扣。
(三)机器设置的补偿:(1)若不能搬迁,经移动后即灭失,只能拆除处理,则应该按照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2)若搬迁后可以继续使用,收到的补偿费应该是对其搬运、安装的补偿,应分别运输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搬迁时实际发生的运输服务、安装服务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四)各类补助费用补偿。对于拆迁企业收到的停工补助、搬迁补助、过渡补助费,是作为因为政府政策性搬迁对拆迁企业的政策性补偿,实际是政府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三、维权建议
(1)建议咨询国家税务部门,或者聘请专业会计机构帮助解决。
(2)最好不要动偷税漏税的歪脑筋,以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四、重点法条
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②《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分两种情况:如果公司地处农村,那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取得补偿款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如果地处城镇,需对照以下文件办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税收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财税问题会计天天学来解答:

一、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三、政策搬迁的所得税文件分析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已失效,发文日期2009年3月12日,失效日期2012年10月1日。该文件执行时,购置资产支出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并且该资产可计提折旧。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部分失效,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根据公告2013年第11号,第二十六条失效)。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该资产可提折旧。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规定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2012年10月1日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购置资产支出,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该资产折旧不能扣除。

四、政策性搬迁与商业搬迁有何不同?

如果是商业搬迁,现在拔的补偿款要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政策性搬迁,这笔钱采用清算的办法,假设收到1000万,搬迁过程中有费用有损失,有添置新资产,假设成本费用花掉200万,购置资产花掉600万,用不完的200万等到搬迁完清算交税,有了延期纳税的过程,如果五年都搬迁不完,在第五年做清算交税。

五、搬迁收入与搬迁支出内容

搬迁收入

搬迁支出

补偿收入
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5.其他补偿收入

搬迁费用支出
1.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
2.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
3.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4.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
5.其他

资产处置收入
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不包括存货)所取得的收入

资产处置支出
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资产的净值、相关税费、如无转让价值资产的净值

搬迁所得=搬迁收入-搬迁支出(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搬迁损失:在搬迁完成年度(1)一次性扣除;(2)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搬迁收入包括补偿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不包括处置存货取得的收入。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指企业自行变卖资产的收入,国家给予收回土地的补偿款,因此属于搬迁补偿收入口径。

搬迁支出分为费用类支出和成本性支出,即搬迁费用支出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六、搬迁完成的确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七、亏损弥补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八、征收管理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关材料,包括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3)拆迁补偿协议;
  (4)资产处置计划;
  (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以上文件资料你可以参考一下,如有疑问,可以下方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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