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验收现场要具备什么条件_中间结构验收具备条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6:49:45 人阅读
导读:一、关于中间验收验收应遵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具备的条件,以主体结构工程为例:1、现场条件:结构封顶,屋面板模板拆除完毕,...

一、关于中间验收验收应遵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具备的条件,以主体结构工程为例:

1、现场条件:结构封顶,屋面板模板拆除完毕,屋面板砼试块报告合格,砖墙构造柱栏板等二次结构完成。

2、结构实体检验完成。包括砼同条件试块,楼板厚度检测,有的地方还要求回弹等等。

3、砼试块评定,砌筑砂浆试块评定,沉降观测等资料汇总。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形成结构自评报告。

4、监理评定合格,可以组织各单位进行结构验收会议,由参建方参与,包括甲方、监理、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参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

二、中间验收各个地区要求不一样,但有两点是必须的,一是该分部的所有工程已完工,二是该分部的施工技术资料必须是完整的,验收后形成中间验收表,及中间验收会议纪要。

三、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范围

(一)桩基础、天然地基、地基处理等工程

(二)地下结构工程(含防水工程):

(三)主体结构工程(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等受力结构);

(四)幕墙工程;

(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六)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工程特点确定的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其他分部(子分部)工程。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建设项目是否已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是否已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有时为了及早发挥项目的效益,也可对工程进行单项验收,即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应为具备独立的施工条件和使用功能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也可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可以不再进行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验收单作为全部工程验收的附件而加以说明。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  (1)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  (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7)竣工图;  (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竣工验收所依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是施工合同的附合同。工程保修书的内容包括: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金支付方法等。  (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无论是单项工程提前交付使用(例如单幢住宅),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提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  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6、以上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建设单位还应就工程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以及环保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建设工程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进行了检査评审,向建设或监理单位提交竣工报告,证明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其报告已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3. 对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向建设单位提交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对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4. 看出和设计单位应分别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检査报告,以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己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由看出、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5. 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真实、有效、完整。

  6. 有工程所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进场试验报告。

  7. 有《工程质量保修书》。

  8.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实地核査,并出具了认可文件。

  9. 责任单位对质监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提交的书面整改报告及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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