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主合同约定诉讼,从合同约定仲裁,当然应当以主合同的诉讼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1、合同虽然约定是仲裁,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提出按约定进行仲裁,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如果未提出,法院也不知道有仲裁约定,就会继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只能在仲裁与诉讼之间选择其一。如同时约定“仲裁或起诉”,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0月8日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厦门樱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日本喜佳思株式会社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的请示复函》中表示,“鉴于当事人既约定通过仲裁又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其争议,该约定违反了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应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
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和诉讼的,发生争议时,仲裁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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