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_可以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2:02:42 人阅读
导读:劳动仲裁赢了,单位不服现在起诉到法院,诉前调解我要接受吗?不管是你还是单位,调解的时间都不是在诉前,而是在开庭前。如果属于庭前调解,这是法院办理民事案件时通常的...

劳动仲裁赢了,单位不服现在起诉到法院,诉前调解我要接受吗?不管是你还是单位,调解的时间都不是在诉前,而是在开庭前。如果属于庭前调解,这是法院办理民事案件时通常的做法,如果能够在庭前调解解决的,就不一定再开庭,这有利缓和双方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问题得到更快解决。

至于庭前是否要进行调解,一般是由法院来决定的,如果法院认为没有调解的必要也可以直接开庭,或者是开庭前任何一方有调解的意愿,另一方也同意调解,法院才会组织调解,只要一方不愿意调解,一般法院都不会组织调解。我今年因为一个车祸的官司,本来责任划分非常明确,赔偿的金额范畴也非常的明确,我是打算由法院组织进行调解的,但是被告律师为了多挣钱,当事人又不太懂得法律,所以律师说同意调解,当事人就说同意调解,律师说不同意调解,当事人也就说不调解,所以律师的意见非常重要,最后我们也就没有走庭前调解这个过程,而是直接开庭后由法院判决解决。

从你这个案件中,劳动仲裁你胜诉了,但是用人单位不同意,这些都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且很多用人单位都有法务部,即使被告律师不想继续打这个官司,但是老板说要继续打,律师也只有继续打下去,有的老板还给律师承诺,打赢了官司给予多少奖励等,但是对于很多违法事实比较明确的官司,许多律师其实也是心知肚明的,但是端了了老板的饭碗,其实也只能听从老板的指示,明知不可为,也还要做一番挣扎。

你这个案件的焦点,主要还是涉及到赔偿金的问题。按照你的描述,其实你的主要诉求是两个,补发拖欠的工资,给予经济赔偿。仲裁庭支持你的请求,我想仲裁庭的仲裁员大家都是专业打劳动官司的,一般情况下仲裁庭支持,到了法院法官的支持的概率都比较高。是否能得到法官支持,关键是你提出的诉求是否合理,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如果仲裁庭的裁决是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一般法院也会给予支持。所以在组织庭前调解时,其实也和开庭差不多,都是在法官的主持之下,各自陈述自己的要求,法律依据等,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庭前调解也是必要的,这不但给法官面子,也给了用人单位面子。

当然在组织庭前调解时,同样需要展现的自己的自信,要展现自己的证据,如果赔偿这10万元的证据是充分的,用人单位没有更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只给5万元,那调解时法官也会给予一定的调解意见。根据我的经验,估计你是要求的经济赔偿金,而用人单位只同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这两者之间正好在金额上相差一倍。而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判断的标准就是是否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协商一致等,这个界限有时很模糊,有时又是非常清晰,只要你能举证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肯定是需要给予经济赔偿,而不是经济补偿,在庭前调解时,这个观点同样是可以坚持的。

如果法官的庭前调解时,能够支持你的观点,而用人单位拿不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坚持只给予经济补偿而不是赔偿,但相比之下你的证据更充分,法官的在调解过程中明显更赞同你的观点,如果在做通单位代理人工作的情况下,这种调解就是比较成功的。庭前调整并不是双方妥协的过程,同样是需要证据来说话,当然如果是你本人希望妥协,法官是不会干涉的。

综上所述,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劳动仲裁时你胜诉了,并不代表在一审法院庭审以后你就能百分之百的胜诉,但胜诉的几率还是比较高的。用人单位起诉以后,要求庭前调解,我想调解不会影响你自己的主张和权力,只是增加了一次大家协商调解的机会,调解达不成协议,法院同样可以通过开庭审理以后进行判决,对于判决结果不服的,还可以申请上诉,我想这些都是过程,既然已经决定了打官司,每一个过程都是需要去珍惜和参与的,还是先参加调解看看吧。

1、合同虽然约定是仲裁,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提出按约定进行仲裁,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如果未提出,法院也不知道有仲裁约定,就会继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和诉讼的,发生争议时,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或起诉的,仲裁条款无效。但是如果一方申请仲裁,被申请方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视为接受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指出: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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