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否使用善意第三人_如何甄别股权转让第三方是善意或恶意?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4:43:27 人阅读
导读:有过这方面的案例,一般法院的判决是不能要回来的。因为你老公的行为,视为夫妻的共同行为,不过如果真因为这个行为引起离婚分资产的话,股权转让的收益,老婆理所应当有一...

有过这方面的案例,一般法院的判决是不能要回来的。因为你老公的行为,视为夫妻的共同行为,不过如果真因为这个行为引起离婚分资产的话,股权转让的收益,老婆理所应当有一份。

股东转让股权是否需经过配偶同意?需要视配偶是否具有股东身份以及是否为共同财产来区别对待。

配偶同时是股东

1、股份内部转让

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内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无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按照规定通知即可。

2、股份对外转让

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公司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配偶同时作为股东的身份,其转让的股权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还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配偶并非股东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在此期间夫妻取得的所有财产,除有明确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1、股权为婚前财产或约定的非共同财产

如配偶一方的股权财产为婚前财产或者约定为一方的财产,其股权转让只需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即可,无须取得配偶的同意。

2、股权为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处理共有财产都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作出重大处分决定的(比如股权转让),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

但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比如,股权转让协议中,丈夫仿冒了妻子的签字,受让人自然就认为妻子也是同意转让事项)。

您好,如果是善意第三人的,不会受到处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3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4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73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是不知情即可,而以合理价格转让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有四个构成要件,不仅仅需要当事人善意即可,以合理价格转让是其中之一,不是善意与否的要件,二者不是一个概念,没有可比较的余地。 另外,关于为什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需要以合理价格转让,而表见代理不需要的问题,也是很浅显的道理。 表见代理,代理的是法律行为,而这个法律行为,就广了,单方,双方,多方均可,有偿,无偿也无所谓,比如无权代理人通过表见代理为了一个赠与行为,第三人是无偿取得,你能说不够成表见代理吗? 而买卖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而且是有偿合同,肯定要涉及价格问题。 以上。

你的提问涉及股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因此你要弄清楚什么是善意取得。

第一,什么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出售给他人,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不知道财产处分人为无权处分的,那么,该财产所有权归受让人所有,该财产的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财产处分人无处分权;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支付了合理对价;转让的动产已经完成交付,转让的不动产在房产部门已经办理了登记。因此,构成善意取得的首要条件是财产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第二,股权代持人是法律上的权利人

股权代持制度的核心是股权代持协议,该协议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订立的协议,用于明确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公司股东的股东名册登记的是显名股东,一般都办理了工商登记,而股东名册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股东在工商局进行地登记是认定股东权利的外部标准。因此,我国法律上是肯定了股权代持人的股权的,实务中,在法院执行显名名下股权时,如果隐名股东以其对该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提出异议,都会被驳回,隐名股东的权利主张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主张。

第三,参照适用善意取得

既然善意取得的首要条件是财产处分人无权处分财产,而股权代持人是法律上的权利人,股权代持人并不是无权处分股权,因此,善意取得如何适用呢?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此种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

总之,在发生股权代持人处分股权时,受让人的权利归属参照适用善意制度,此种情况并不是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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