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是刑事案件吗_交通肇事是刑事案件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3:18:42 人阅读
导读:交通事故严重到一定程度,才属于刑事案件。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事故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

交通事故严重到一定程度,才属于刑事案件。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事故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法》没有规定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不论是否触犯《刑法》,被害人均可向肇事者提出赔偿请求。

行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是否构成犯罪?当前並没有写进交通法规。但前不久,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由行人引发的交通事故,肇事者胡某为此获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赔偿受害人家属20万元。此案一经宣判,引起社会反响,历史上从法律的角度认定了行人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判罚先例,决大多数网民表示支持。

多年来,都是机动车的责任,驾驶人会被判刑,行人从未担负过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行人被认为是弱势群体一方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致使一些行人在执行和遵守交通法规上我行我素,肆意妄为,导致一起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把行人引起的特大交通肇事故定性为犯罪,是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完善,法制进程突出的表现。抛弃旧的世俗观念,实现真正的人人平等、公平、公正也应包括在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因此,把由行人引起的重大交通事故罪写进法规,是必要的,也是公正的。

拿什么做依据?就一条,法律针对机动车,也要约束行人,这样,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尊严与公正,从根本上改变人、车的无序通行,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消除多种交通事故的发生,把她写进法律,迫在眉睫!

“道路交通事故”是属于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主要看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其事故责任大小。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以及事故责任均符合《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条件,且当事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该交通事故属于刑事案件;如有一项不符合,但当事人存在导致交通事故属于刑事案件;如果有一项不符合,但当事人存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则属行政案件;如交通事故为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意外事件,则属民事案件。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果是意外就属于交通肇事罪,如果是有意属于故意杀人罪。不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杀人罪都属于刑事案件,交警前期收集相关证据过后就会移交刑警队,刑警队负责案件的侦查和审问,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交由法院判决。不知道有没有说的清楚呢?

计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主要是看交警认定责任书内容等;如是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 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 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1、肇事后逃逸的,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2、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准申领驾驶证;3、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终生禁驾。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新法加大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在此,我也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千万不要选择逃逸,逃过一时,是不能逃过一世的,最终逃不了法律的制裁。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有三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虽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立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 二是“独立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 其三是“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 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4

1、要结合这个罪名本身来考虑,虽然 交通肇事罪 是 危害公共安全 的一种,但相较于该类其他罪名,其危害程度较低。

2、交通肇事罪 是 过失犯罪,相较于其他过失犯罪(失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飞行事故、过失致人死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等等)危害程度也较低。

3、看其他过失罪名,基本上都是危害程度大及危害范围大(上面提到的一些罪名),或者无法挽回(过失致人死亡、重伤、过失损毁文物)。


所以我个人觉得,交通肇事作为一种过失犯罪,其如果只导致财产损害,并没有导致其他严重后果,而且通过赔偿能够恢复原状,那么完全可以不为罪。


比如:

一般生活中,过失毁坏财物(危害个人安全,过失,损害结果可以挽回)

交通行驶中,过失毁坏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过失,损害结果可以挽回)

交通行驶中,过失造成人身损害及过失毁坏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过失,损害结果不能挽回)

交通行驶中,故意造成人身损害及故意毁坏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损害结果不能挽回)




所以我的理解归为一句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以上为我的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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