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认定_共同犯罪的数额如何认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8:36:47 人阅读
导读:记得一个当事人问过我:“我投资公司时只出资了5万元,整个过程中我也只分红了18万,为什么现在认定我诈骗500万?”提醒注意的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要涉案人员...

记得一个当事人问过我:“我投资公司时只出资了5万元,整个过程中我也只分红了18万,为什么现在认定我诈骗500万?”

提醒注意的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要涉案人员,是需要对全案的数额负责(是骗取的数额,而不是最终获利的数额),而并非是自己经手的数额,或者是自己获利的数额。

所以我们说,对于共同犯罪案件而言,从主要的涉案人员(如股东、出资人、主要决策者)共同决定从事诈骗犯罪行为那一刻开始,你就“不再是一个人”,是需要对全案的数额负责。换言之,即使大家还没开始赚钱(支付成本)、没有开始分红,没有给你分红或是给你的分红比较少,也不影响诈骗数额的认定。


对于某些从犯来说,就可能只对自己参与、并对取得财物体现出因果关系的那部分数额负责。所以对于一些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案件来说,如果无罪辩护的难度极大,无罪结果几乎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做从犯的罪轻之辩,在同时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情况,案件也会向相对较好的方向发展。


所以,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来说,通常情况下主犯可能涉嫌的数额并非是其最终获利的数额,至于控方收集的证据能否证明其所认定的涉案数额,就是另一方面的辩点了。

一、共同犯罪的数额如何认定: (一)共同犯罪是一种犯罪的特殊形态,在定罪的时候需要把它作为一个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均指向体现犯罪结果的犯罪金额。经济犯罪均是故意犯罪,经济犯罪共犯的故意所指向的应是其参与的整个犯罪的犯罪金额。 (二)《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第(四)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只是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 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 (三)以分赃金额作为犯罪金额,在具体操作上至少存在以下矛盾:一是犯罪后没有分赃或没来得及分赃,怎样确定犯罪金额;二是个别犯罪人没有参与分赃,怎样确定其犯罪金额;三是查证不了分赃金额的共同犯罪,怎样确定其共同犯罪人的犯罪金额。 二、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这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

1、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四)款规定“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主犯的犯罪金额也就是其参与的全部共同犯罪的金额。对于从犯、胁从犯,认为分赃金额代表了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因此将分赃金额确定为犯罪金额。2、以犯罪人犯罪故意所指向的、并为其犯罪行为侵害的总额为标准。比如,共同诈骗案的任何一个犯罪人犯意所指向的均是被害人的一定数额的钱财,且共同造成了被害人被骗的犯罪结果。其立案标准应以被骗总额计算,而不能以分赃所得计算。

  在共同犯罪中,贪汚犯罪主从犯在认定犯罪数额上没有区别。  构成贪汚罪共同犯罪的人员,不管是主犯还是从犯,都应该按其实际参与的共同贪污金额进行计算,并根据共同贪污的金额进行量刑,贪污金额不会应是主犯或是从犯而有所增减。  对于从犯的处罚,主要是体现在具体的量刑规定上与主犯有区别。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该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当然,如果在共同贪污之外,其中一人有单独贪污情况的,则该贪污的金额不能计算在共同贪污的金额中。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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