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负债务什么意思_互负债务通俗的解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6:13:57 人阅读
导读: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到期债务,并且双方的债务都属于金钱债务,种类相同的话,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一方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法》...

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到期债务,并且双方的债务都属于金钱债务,种类相同的话,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一方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法》对此的相关规定如下: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延伸阅读: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个人债务纠纷起诉流程债权债务收费标准

谢谢邀约,这么高大上的题目,我实在听不懂,不好意思。

现实问题陈某承包了某办公家具厂,并向某电脑公司订了30台电脑,共计15万元,该电脑公司因公司扩充重新装修,向陈某订了一批办公家具,价值10万元。双方都已送货并安装到位,但是都未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货款。某天陈某通知电脑公司,已经将5万元转至电脑公司银行账户,还有10万元货款因电脑公司同时也欠陈某10万元所以抵销。那么,陈某的这种单方提出抵销的行为是否合法呢?律师解答陈某与电脑公司互负的到期债务是货款,货款属于种类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而该到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然,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况除外。对于上述两家公司来说,双方都互负同类债务,又都为到期债务,所以陈某单方面通知电脑公司抵销10万元货款显然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1、给付总类相同是指双方互负债务的性质相同,比如都是金钱之债或劳务等。2、你的债权到期,未到期的不可以抵消你已到期的 欠对方的债务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互负债务通俗讲,就是甲对乙负有债务,但同时乙对甲也负有债务。

举个现实中的真实例子:A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借给B公司5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A公司随后于2015年11月25日收到B公司发来的货共计8万元。除预付3万元外, 尚欠B公司货款5万元,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收到货后30日之内将余款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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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财务负责人认为双方互负债务,可以抵销。就一直没有向B公司催要。B公司忽然于2018年12月10日向A公司催要货款,A公司拿出当年B的借款条,要求B公司先还了自己的钱,自己再给B公司货款。或者双方写个备忘录,相互充抵,各不相欠。


B公司不同意,直接将A公司诉诸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5万元货款。


A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请求法院判决债务抵销。


那么,A公司可否主张债务抵销呢?法院能否支持A公司的主张?


A公司咨询律师,律师回答:可以主张,但法院判决不会支持A公司。


本例中,A公司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约定,B公司债务履行期限为为2018年11月30日,但直至2018年12月10日前A公司一直未对B公司主张5万元的债权。


《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因此,A公司对B公司的5万元债权若在到期后的3年之内(特别是在2015年12月10日之后)向B公司多次催促还债,则在B公司诉讼时,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而现在,则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成为自然债务,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


故A公司无权向B公司主张法定抵销。但如果A公司与乙B公司对债务抵销达成合意,就是最好的结果。


若B公司拒绝充抵,即双方对债务抵销未达成合意,则A公司主张以B公司欠其5万元借款冲抵其欠B公司5万元货款的债务,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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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66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即依照诚信原则,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无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同时在对方当事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也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适用于买卖、租赁、互易等双务合同中,其构成条件为:  (一)须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此条件包含两个含义:第一,即当事人相互间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间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第二,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即其债务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牵连。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没有牵连性,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二)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必须同时履行,否则不构成同时履行抗辩,因此清偿期对双方债务来讲是同一的,也就是说,双方债务一定是同时到期。此外根据该条件的要求,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否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从而也无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余地。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双务合同中,当事人要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如果对方当事人已履行债务,则未履行的一方不得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须对方的履行是可能的,如果对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义务,则当事人不能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适用免责规定或者违约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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