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叫法人,法人是指公司)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直接的关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对原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如果是公司要求更改合同并要求劳动者签订,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劳动者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一般为一个月的工资),而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赔偿。
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更改新的名称分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企业确实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变更了企业名称,更名前后的企业为同一个法人主体。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员工没有什么影响。
第二、说是更名,实为新成立的公司或者用另外一个企业名称,两个公司属于完全独立的法人主体,这种情况下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实际是劳动合同主体发生了变动,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并没有发生变化。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员工的工作年限有影响。如果因某种原因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会以此为由切断工作年限。
但法律有明确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变更劳动合同主体的,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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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名称,要求职员重新现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多此一举。如果公司是按原合同复制签订,没有必要。如果想增减内容,是另有隐情,也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公司变更合同,职员不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应仍然按原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司为什么提出重签合同呢?大致有这几种领导集体意念:
更名开张,以表新气象;体现领导有权,故意作秀;想调整职员,以示警觉;想增减有关内容。尤其是最后一条是想趁更名之机而变更领导主张,是完全错误的!
职工在这种情形下,可以拒签更换的合同。若职工不签,公司以原合同作废,或者借势侵权,职工可集阵签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诉,以求合理解决。
影响很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厂名更换或被收购,并不能影响你们的劳动合同,你们的劳动合同在更名后的公司继续有效。如果公司名称变更后裁员,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工龄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