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除员工理由_辞退员工的合法理由?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4:21:32 人阅读
导读:谢邀,现今公司的用工制度较改革开放前都已相当明确,无论是国企或民企对员工而言均实行劳动合同制方法,即是以前国企员工鉴定的是固定工合同,如今也已过渡至目前执行的合...

谢邀,现今公司的用工制度较改革开放前都已相当明确,无论是国企或民企对员工而言均实行劳动合同制方法,即是以前国企员工鉴定的是固定工合同,如今也已过渡至目前执行的合同制员工,新老员工一视同仁。換言之,在公司与员工在用工问题上,均可采用辞退和辞职的双向选择,双方都有选择权,自由度较广,当然公司解聘(辞退)员工,也要根据政府相关法规及公司内部所制定的规章条例制度执行,正常情况下,公司还要作出相对赔偿,也不可以胡来,政府劳动部门可监察督促公司执行正确度与否,给予支持或纠正。

那么根据题意,什么情况下公司可辞退员工。本人分析理解,新员工进公司工作,首先公司都会给予公司经营生产前后期相关的发展概况介绍,尤其是在制度条例,劳动纪律和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教育,有些日子后再上岗,老员工更是老生常谈,人人皆知。

以下大致几种会被公司辞退的情况:一,无论是新老职工如严重触犯纪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比如打架斗殴,经常迟到早退,出工不出力,有偷盗行为的员工,经教育仍不改等等情况的发生。

二,由于技术能力原因,经常不能在生产岗位上达到生产考核指标,或在设计研发岗位较长时间不出成绩,懒散人员经领导教育指出后仍不改。

三,在社会上因犯法乱纪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及判刑的公司员工。

以上除第三种情况的发生,由于个别犯错人员属偶犯或初犯,脑子一时发热犯了错,但技术能力又较强,生产工作上急需用,往往公司也会采取人性化做法,对该人员采取行政警告或降薪处分,以观后效。

以上个人见解,如不妥,请指正。

既然是不合理你就不走,到劳动部门与他们评理去。

开除新员工的理由是什么呢?你是新员工的领导,你是应该了解到这位员工的工作情况怎么样的是吧!而且老板一般情况下并不是对员工的基本信息都不是很了解,一般都是通过你们这些主要领导了解员工的基本信息的。所以老板开除员工决定权在你手上,你可以把员工的工作情况对老板讲清楚,相信老板会重新考虑的员工去留问题。

合法解雇的理由: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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