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到检察院说明什么_刑事案件送检察院意味着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6:36:42 人阅读
导读:结案这个说法有两个含义第一,你要上法庭了第二,因为证据或者其他原因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6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

结案这个说法有两个含义第一,你要上法庭了第二,因为证据或者其他原因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6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取保候审。

因此,你的情况应当是案件公安侦查完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要通知你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

一般来讲,如果先前办案机关对当事人适用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只要不违反取保候审所必须遵守的义务,后续办案机关也会对其同样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但是,实践中发生过这样的情况,就是在法院审判阶段,如果法院认为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要判处实刑(不会宣告缓刑或者免除刑罚),那么有些法院会为了防止当事人脱逃,而直接决定将当事人予以逮捕。这种情况虽然不多,但是确实是有。

故对于你本人会不会进去,原则上不会,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这要结合你具体涉案情况来分析。建议如果犯罪事实清楚,在检察院阶段应当主动适用认罪认罚的程序,这样量刑上可以获得最轻的处理,争取让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主动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这样就会排除后续被羁押的风险。

结案了案件已经返回公安表示不起诉到法院,只由公安局进行一定的治安处罚。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补充侦查后仍是证据不足,检察院应当决定不起诉。如果有以下情形,检察院同样应当决定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扩展资料: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后处理流程: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结案的意思是销案。不用再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我是爱咩咩的老羊。由一个老检察官来回答你的问题,估计能让你满意。

公安机关案件侦查终结后,要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移送起诉意见书里要注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羁押,如果已经羁押则注明关押在哪个看守所。如果没有羁押,也要注明已采取了监视居住还是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要向看守所送达换押证。说明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这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已经到了检察机关。其他机关一般不得去接触犯罪嫌疑人。看守所也可据此计算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间,如果羁押期限将满,看守所会督促检察机关按期结案。

检察官阅卷以后,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被羁押,可以传唤到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区讯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到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讯问。或者到其他地方讯问。讯问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持提押证。由看守所民警把犯罪嫌疑人押解到提审室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由管教干警将犯罪嫌疑人送回监室。办案人员取回提押证。提押证可以反映出什么时候由谁审讯了犯罪嫌疑人,必须装入卷宗备查。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员和书记员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律师辩护,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无罪的辩解,应当允许其连贯陈述。

犯罪嫌疑人对检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明笔录。

讯问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要认真查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注明日期。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的检察人员、书记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时,检察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述的末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注明书写日期。检察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图片取自网络,侵权必删)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有“两次”送检察院,第一次是审查批捕,第二次是移送审查起诉,所处的案件阶段是不一样的。

第一,刑事案件当事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会进行初步的侦查,一般最长是30天。30天之内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则可以直接撤销案件、放人;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有犯罪事实、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则会在30天之内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最长会在7天之内做出逮捕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即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第一次送检察院,虽然检察院介入了案件,但整个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这里也涉及到我们常说的黄金37天的问题。

第二,检察院批捕或者不批捕之后,公安机关都可以继续侦查,如果批捕了就会继续把当事人羁押在看守所;如果不批捕公安机关一般会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

只要公安机关没有撤销案件,不管检察院批捕还是不批捕,公安机关都可以继续侦查,绝大部分案件的侦查期限是2个月、或者延长到3个月(少数案件会继续延长),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旦移送整个案件就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提起公诉到法院;检察院也可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公安机关每次补侦的期限为1个月。

公安机关每次补充侦查后会再次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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