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出纳挪用公司资金,财务经理是负有责任的。但财务经理实际负不负责任,取决于财务经理本人和公司的态度。
制度上不用说,下属出现这么严重的错误,公司的内控制度形同虚设,部门领导肯定负有领导责任和可能的工作失职行为。如果公司有具体的制度,那么就按照制度来处罚。或者,按照法律来处罚。
个人遇到过两起,都是直接责任人受到影响或处罚,直接领导都没有涉及。
例子1:上市公司子公司出纳,挪用公款20多万,被内审查出后,自己补上了事,然后从出纳岗位转岗到行政岗位。为什么没有按法律或公司制度处罚,因为这个小姑娘的叔叔为上市公司高层,没有将影响扩散到公司之外。
例子2:某国企出纳,和财务经理做对桌。出纳和人事共同舞弊,伪造老干部医药费单据,虚领医药费数十万元。被发现后,出纳和人事都被判刑。但财务经理和人事经理,公司都没有处罚。
上述两起,你难道说财务经理没有责任吗?
如果公司想让财务经理承担责任,或者财务经理这个角色成为公司政治的角力了,那么这个财务经理是否担责,担多少责就看各方博弈的结果了。
当然,如果涉及犯罪,以及被外部有关行政部门介入,公司的态度是否起决定性作用不好说了。
财务冒着违反职业道德的风险,宁愿堵上自己的前程,也还要跟老板硬碰硬,那肯定之前因为什么事情被激怒了。要不然,也不会这么决绝吧。毕竟,10万块的金额,过不了多久也就挣回来了。何必为了这一点钱这么执拗呢。
所以,建议老板这个时候可以做几件事情:
1. 跟财务好好商量,解决财务心中的核心矛盾。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财务要偷偷拿走公司的10万元,缺钱?还是对什么事情心有不甘,充满怨愤?先把事情弄清楚,解决财务的问题,然后再让其把钱补回来。
2. 如果财务一意孤行,那么老板也做好两手准备。一方面请专业人士来判断一下,对自己的税务状况心里面有个底,需要做多少调整,补多少税;另一方面对于财务的这种状况也应该予以制止,如果不把钱拿出来,坚决报警。
3. 之后,一定要请个专业的财务来做账。其实,财务做得好,公司的财税风险可以大大降低,专业的人士,更不会出现这种偷拿公司钱财还倒过来威胁老板的行为。专业能力重要,人品更重要,老板在选人用人的时候,还是要多花一分心思。
最后,再给老板们两个建议:
1. 财税规范化尽力而为。税务风险是不少老板的“心病”,当公司做大做强之后,这个问题会越来越凸显,所以,不妨请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尽早把财税规范化做起来,也不会再因为这个问题沦为别人的把柄。
2. 对于一些关键性的岗位,全部用自己人,有时候能力不够,外部聘请人员,注意人品。并且,一定要设置好内部控制的程序,不让一些缺乏职业道德的人有可乘之机。
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数额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便用的从重处罚。挪用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索取、收取贿赂或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处罚。
我2000年注册公司就被要求有股东,不管你是不是真的有股东,还要有公司章程,股份协议之类的必要文件。那么从这件事来看,老板跑了是指谁跑了,是股东跑了,还是法人代表跑了,还是职业经理人跑了,还是全跑了。关于企业亏损造成员工工资无法发放,首先钱不是一个人的,包括股东的资产,另外平时财务报销必须经过签字,那么签字的人是否是银行认可印鉴章持有人,他本人没有签字和盖章,财务私自发放工资,属于挪用公款,是违反法律的。员工要回工资就走法律程序,先找劳动仲裁委员会,找政府专设的讨薪部门,再不行就上法院起诉。总之,钱不能动,动就有牢狱之灾。
债务人不同意债权转让的法律依据_债权转让债务人不同意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