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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_网络虚拟财产该如何合法维权?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9:36:41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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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谢谢邀请。1.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为所有人支配和控制,且能给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只能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数字化、非物化财产,包括网...

谢谢邀请。

1.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为所有人支配和控制,且能给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只能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数字化、非物化财产,包括网游账号、微博和微信账户、网店、虚拟货币、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及装备等。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五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并且,早在《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前,最高院民一庭在审理《刘x诉网络游戏经营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即认为,虽然虚拟财产以数据形式存在,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虚拟财产的主体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处分该财产,甚至可以因交易行为而给虚拟财产主体带来经济利益,故而因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财产的属性而应予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当网络虚拟财产被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法维权。

2.游戏内的交易是否属于线下交易?

线下交易一般指非正常模式的交易,不通过安全中介购买物品,由买卖双方自行交易。一些游戏平台有专门的线下交易平台,例如网易。

您在游戏里进行的交易,我们认为应当不属于线下交易,但建议您去找下这款手游的用户协议等相关协议,其中应该有游戏运营商对“线下交易”的定义,是否与您购买游戏道具的方式相同以及该游戏运营商是否禁止此类交易。

3.游戏的“最终解释权”是否会成为其霸王条约的最有利依据?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消费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20%20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0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至第三款规定,%20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当事人违反前述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游戏的最终解释权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因而是无效的。所以,游戏运营方关于最终解释权条款的约定,不但不会成为该游戏运营方的最有利依据,反而会成为主管部门的处罚依据。


(注:所刊图片来自互联网,若您是图片的权利人,请与我们取得联系。)

据报道,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虚拟财产’并不是法律已经规定的财产权利的类型”,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介绍说,游戏中的充值和装备常被视为“虚拟财产”,但其在法律当中没有明确的界定,由于游戏的充值和装备不属于物权,因此此类纠纷不属于物权法范畴,此外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也都没有关于保护“虚拟财产”的内容。

赵虎同时认为,以充值举例,游戏玩家向游戏内充值之后,其实和游戏经营者进行了一个交易,是一个债权的行为,或者合同行为。用这个充值的“钱款”再去买其他的东西,关乎玩家的利益,玩家所获得的“虚拟财产”,也应该受到保护。

关于游戏公司是否可以在不告知的情况下封号,赵虎认为,这要看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有没有关于封号约定,如果约定可以不通知就封号,还要看所签协议是否为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进而判断约定是不是有效。

“在判断约定无效之前,一般都假定这个约定还是有效的”,赵虎说,除非是能证明这个双方的约定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以及没有合理性。比如说封号之后,玩家是不是可以通过某些途径申诉,有没有救济手段等,这些都属于玩家的主要权利,如果说协议排除了主要的权利,或者侵犯了玩家的主要权利,这种约定应该是有问题的,而在网络游戏领域中,目前这种情况其实较为普遍。

该回答涉及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问题,具体包括以下法律规定,供参考:

数字资产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规定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即该法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该法同时又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综观法律规定,目前仅有《刑法》有相关规定,其他法律仅是法律理论上的归纳。《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现代通信均为电子数据传送,因此,可以理解是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类推适用的广泛性

事实上,除了刑法等公法禁止不利于当事人的类推以外,法律在其他领域鼓励类推,以解决各种权利纠纷,但前提是法律对该问题没有规定。由于权利人对数字资产投入了金钱与精力,行为人侵犯数字财产后,权利人有权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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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如此一来将有效防止一些人变相转移财产,侵害对方权益。

1.要及时固定虚拟财产金额证据。

2.要防止釆取不正当手段私下变现或套限。

3.立法保护弱势权益,避免以保护隐私为借口,侵占对方权益。

关于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手机号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手机号码使用权规定并不是特别明确。

个人认为手机号码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物的一种——无形物。既然属于物,就受到《物权法》的调整。

而由于我们每个人不仅可以使用手机号码,且法院也可以通过司法拍卖对手机号码进行处分,因此在每日讲法看来,我们对手机号码享有的不仅仅是使用权,而是用益物权。

手机号码是否为“物权法”中的物?

首先《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人应该毫无争议的认定为国家。而所有权,是物权中的一个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也适用于物权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地更新,目前法律中的物,包括有形物、无形物。有形物,顾名思义能够被外界看见、感受,有外在形体的物,比如土地、轮船、手机等等。无形物,不能被外界看到、摸到,没有外在形体,但客观存在的物,如无线网络、电、空气等等。

因此在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无形物保护进行了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既然我国法律承认无形物,无形物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调整,因此个人认为手机号码应该属于无形物,可以适用《物权法》。

普通人对手机号码享有什么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手机号码所有权属于国家,那很多人可能会问,为什么手机号码是从运营商那里办?

这是因为,《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码号使用者,是指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专用电信网单位、政府部分、社会团体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等。因此运营商也是国家批准的使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对物的权利最大的就是所有权,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正是因为国家是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人,因此才可以授权给运营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0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物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国家作为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人,完全有权利在手机号码上设立“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简单的说是指,所有人把对物的大部分权利授予他人,只保留对物的最终控制权利。

而我们个人通常都是在运营商处办理的选好业务,运营商此时是将从国家获得的号码使用权转让给了我们个人。

但我们个人取得的不仅仅是号码的使用权。因为在司法拍卖程序中,法院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如果个人对手机号码仅仅是使用权,为什么还要通过拍卖?

因此个人对手机号码远远不止是使用权,那么不是使用权,又不可能是所有权,就只能是“用益物权”了。

总结

关于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尤其是个人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可以肯定的是,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运营商从国家取得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应该也属于用益物权)。而个人又通过与运营商签订合同,有偿使用手机号码,在每日讲法看来,个人对手机号码享有的是用益物权。

运营商与个人之间的入网协议,其实是约定了手机号码的物权,同时也约定了相关服务费用等的债权。

现行法律虽然并没有明确个人对手机号码的权利具体是否属于用益物权,但是实践中的案例却告诉我们,个人对手机号码享有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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