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属于其他组织吗_个体户属于小微企业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9:52:46 人阅读
导读:法人是专门针对企业而言,而其他组织则含盖了社会团体等,因此我认为个体户既不是法人,也不是其他组织,只能是一个以自然人身份从事经济活动的单位个体,而且是一个有中国...

法人是专门针对企业而言,而其他组织则含盖了社会团体等,因此我认为个体户既不是法人,也不是其他组织,只能是一个以自然人身份从事经济活动的单位个体,而且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专门称谓。

  个体工商户,本身就是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一种组织形式,分为家庭经营和个人经营两种。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这个问答是关于企业组织形式划分的概念。本文清理一下企业的组织形式,与大家共同学习一下!

一、企业

企业是所有生产经营主体的统称,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公开信息,可以将企业分为: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两种!

二、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又称股份制企业,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人数以上的投资者(或股东)出资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我国目前的公司制企业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当企业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时,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多发生分离,所有者只参与和作出有关所有者权益或资本权益变动的投资决策,而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理财活动由经营者进行决策。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当公司资产不足于偿付债务时,股东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上限,承担有限偿债义务的公司组织形式!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

三、非公司制企业

非公司制企业是指民间对于上述公司制企业以外经营主体的统称,具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1、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破产时债权人可以向企业资产以外业主的个人财产要求清偿。

3、合伙企业可以分为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通常情况下,人们说的合伙企业特指普通合伙企业!

四、综述

企业分为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具体组织形式来源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开的信息。且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的划分,公司法并没有成文的解释。本文属于笔者独立意见,仅供参考!

私有,除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之外的都叫私有。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的土地之外,有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有。

法人所有与私有有概念重合的地方,法人可以是公司法人,也可以是社团法人(如共产党),也可以是机关法人(如人大,政府),事业单位法人(学校,医院)。

法律上没有个体所有的概念,能与之对应的是自然人所有和个体工商户所有,他们的区别是诉讼地位,如果个体工商户有字号,则为法人地位。如果没有,就是等同于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是独立的一种类型,不属于企业,因此,也不属于企业的什么类型。

如果非要你填就填“其他”。

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定义,规定在总则编第二章自然人章的第四节,即《民法典》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关于个体工商户,可以说其是我国特殊经济发展体制下的产物,也是我国民法主体制度中的特殊现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仍需在民法典中规定寻在争论。但个体工商户的存在,既有实证法依据,也有现实实践。个人认为仍应继续规定,且可以规定在自然人一章中。



从立法体系上看,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但个体工商户又具有与普通自然人不同的特殊权利能力。其依法登记后,享有生产经营权。若将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简单等同于自然人,难以诠释其经营性质的特点。另外,个体工商户也不是一类社会组织,其不具备独立于法人设立人及其成员的财产这一实质要件。合伙企业可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事务,而个体工商户则由自然人或家庭管理;合伙企业建立基础为书面协议,个体工商户没有也不需要合伙协议。综上,将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特殊的自然人主体列入民法典总则编自然人章,仍具现实意义。


关于个体工商户,另需说明以下三点:

1.关于个体工商户与法人、非法人组织间的区别,最鲜明的一点便是不具有组织性。首先,个体工商户没有“设立”过程,不存在“出资”行为,也不要求其必须具有“名称”或“字号”。其次,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再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形式仅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在家庭经营的情况下,“家庭”并非作为“组织”出现。最后,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种为个人所得税。综上,个体工商户的非组织性使得其不宜规定在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一章中。

2.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或字号),其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使用名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一户个体工商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县级)、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一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名称中的行业应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经营特点。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3.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存在不同观点。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进行了统一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以上仅代表个人意见,供参考)

朋友,我可以准确地告诉你,个体户属于小微企业范畴,而且是构成小微企业最的核心部分。

按照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定义: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它是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而且小微企业成了我国就业重要阵地和贡献税费的重要群体,大约提供了80%的就业岗位和60%以上的税费,是我国实体经济发展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所以作为个体户是光荣的,并不会因此低人一等。

至于你提出的社保补贴,国家已出台专门的政策规定,你可到当地社区居委会或办事处咨询。政策是这么规定的:只要你是4050大龄失业人员,也进行了失业登记(这两个条件必须具备),就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批复后,每月社保缴费后带着缴费凭据,到办事处领取社保补贴。你如果觉得你的条件适合,就去办事处办理相关事宜。

我现在想说的是,国家在扶持小微企业税费中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仅2015年,我国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这些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月收入3万元以下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明确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是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出台文件,给小微企业送上“精准减税”大礼包,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再次加码,

《通知》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

三是小微企业多项费用也减免,除了 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免征了有关政府性基金。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显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统一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初步测算,仅这一减费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 据悉,安排残疾人就业也将享受优惠。

按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可见,从事个体户经营大有作为,碰到了如此好的时代,有这么多优惠政策,完全可大干一番。祝你事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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