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和瑕疵责任_合同中的缺陷责任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0:39:17 人阅读
导读:缺陷责任期即我们所说的保修期,缺陷责任即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缺陷责任期即我们所说的保修期,缺陷责任即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合同法项下的责任,即产品生产者对其产品合格的保证责任,具有相对性,是对买方责任;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法项下的责任,对于由于质量缺陷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受损人不一定是买受人,是受损人。

两者可以从它们的概念上加以区别。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概念区别:

( 1 )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其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即保证金)的一个期限,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2 ) 保修期。保修期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期限。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瑕疵责任是指产品本身有质量问题,导致了产品与说明书不符等情况,瑕疵责任的承担者是销售者。 缺陷责任则是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产品以外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缺陷责任的承担者可以是销售者也可以是生产者,一般情况下,除非生产者能证明产品缺陷不是自己造成的或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否则生产者会承担赔偿消费者的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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