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工作地址的变更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工作地点跨区域,跨地域且为长期性,那么在协商之后达成不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上述条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
能否得到赔偿主要看劳动合同是否对工作地址有约定。
第一种情况: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址有约定,而公司对工作地址进行了变更,则属于违反劳动合同,可以和员工进行协商。员工不同意的,则属于因公司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该给予赔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址没有约定,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且变更地址范围不是明显过大的,公司不承担赔偿,劳动者不接受变更工作地址安排的,则属于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劳动合同,而不用承担赔偿义务。
公司地址和法人都变更了,劳动合同也不需要重新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1、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因此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扩展资料:
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经营、政策等原因更换办公地点,这一行为一般会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但如果时间点恰好发生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则需要考虑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构成对原劳动合同条件的改变,关系到如果员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可以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下,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应当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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