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哪个严重_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21:49:34 人阅读
导读:依我之见:18岁小伙子‘’你是中国第一傻蛋‘’摊上大事了!‘’如果‘’老人所受之伤鉴定为‘’重伤‘’你将会为自已对一位87岁无辜老人而毫无人性的暴行付出惨重的刑...

依我之见:18岁小伙子‘’你是中国第一傻蛋‘’摊上大事了!‘’如果‘’老人所受之伤鉴定为‘’重伤‘’你将会为自已对一位87岁无辜老人而毫无人性的暴行付出惨重的刑事(十年以上徒刑丶无期徒刑)和天价般的经济代价。

下边本人从法理和办案实务角度对此试作简要分析:

一,先说说87岁老人劝说行为有过错吗?从多次反复看视频和照片,再结合文字介绍来看18岁小伙子将一辆自行车往路边草丛中乱扔,老人看见后劝说‘’别扔,扔了不好‘’,这样的语言看不出丝毫挑衅丶辱骂他人损贬他人人格的意味,如果该小伙子不愿意听劝说,你不听就算了,老人并未有任何动手动脚阻止小伙子不当的行为。从中可以看出:老人劝说的出发点是为了公共环境和为小伙子并无丝毫恶意,而且収仅语言劝说,因此,此小伙子借故暴欧无辜老人事件中,老人无丝毫任何过错。

二,18岁小伙子借故残忍殴打87老人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A,小伙子已年满十八周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即平时大家所说的‘’成年人‘’,其暴殴老人将承担完全的刑事和民事责任。B,作为成年人的小伙子为泄心火将八七岁老人作为对象‘’随意殴打‘’情节极为恶劣,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视频中看可以看出:小伙子先是跳起猛踹丶又用脚反复猛踩丶竹梆反复掺打…如无人劝阻的话,这八七岁老人极有可能惨死在小伙子的暴行之下。而小伙子这种极其残暴对于一位无幸老人,是极其缺乏人性的兽性发作之暴行,‘’是可忍,熟不可忍‘’。

那么,从这小伙子对八十七岁老人猛蹬、反复的踩丶棒击暴行来看虽然现在从医院方获悉老人多处骨折,一位八十多岁的老人能经得这种暴行的残害折腾?根据生活经验和过往案例我深表怀疑。极其可能老人经初步治疗病情稳定后(这个年龄治愈的可能性很小)法医鉴定极有可能在‘’重伤‘’,其伤残等级极有可能会在较高或最高级,对一位八十多年老人故意伤害构成重伤,且动机卑鄙、主观恶性极深之恶徒,依法应予严惩。而对于因随意殴打人既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又因故意殴打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在法理上被称为‘’牵连犯‘’,即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既构成此罪名,同时还牵连并构成其他罪名,法律规定对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名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丶无期徒刑或死刑。那么,这小伙子‘’以特别殘忍手段随意殴打‘’八十多岁老人的暴行的现有己‘’多处骨折‘’结果,‘’如果‘’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及顶级伤残的话,小伙子将为自己的暴行付出上述惨重的刑事代价。

三,再谈一谈民事损害赔偿的问题。我国《刑法》和《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行为人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生命丶身体健康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基于该小伙子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侦结后,检察机关经审查并提起公诉时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和判决时既追究其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赔偿被害人因伤害所产生的应依法赔偿的一切费用。可以想见,一位八十七岁的老人被故意伤害重伤残疾这‘’一切合理合法‘’的费用会是多少。

‘’小伙子,冲动是魔鬼‘’。你将会为你魔鬼般的暴行付出惨重的刑事和民事代价。

借用一位网友的话来说‘’你就是天下第一傻蛋‘’,在近年来‘’扶与不扶‘’都成了全民之疼,人们对跌倒老人都是退避三舍,唯恐躲让不及,你居然胆敢去主动攻击伤害一位八十多岁的无辜老人,骂‘’你天下第一傻蛋‘’一点不错。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区别:抢劫罪要财物,寻衅滋事罪不要财物。抢劫罪比寻衅滋事罪处理严重。联系:都是暴力性犯罪,都是公安局打击的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以及他人的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具体案件中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行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有可能采用一定的暴力、胁迫等方法,都有可能在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等,但两罪仍具有本质区别,应当依照两罪的构成要件,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把握行为特征,准确界定两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两者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首先,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各自所侵犯的不同的社会关系的严重程度不相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罪在破坏公共秩序的同时,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寻衅滋事罪破坏公共秩序占主导的、决定性的地位,相比之下,所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却很轻微,甚至是微不足道。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虽然有些在公共场所的抢劫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公共秩序,但是与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严重相比,抢劫罪所破坏的公共秩序是次要的,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其对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侵犯之上。其次,犯罪客体是犯罪必然所侵犯的,而某一具体犯罪同时侵犯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则不是该类犯罪所必然侵犯的。如寻衅滋事罪必然对公共秩序造成破坏。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特定的非公共场所,针对特定的目标,没有破坏公共秩序,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即使其行为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但这种侵犯是轻微的,不足以构成犯罪。抢劫罪必然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而是否破坏公共秩序取决于其行为时间、地点、目标等不特定因素,因而不具有必然性。

2、两者客观表现不同。在实际案件中,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的强行的手段应被严格地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客观上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表现在具体方式上如使用的暴力手段,只能是轻微的拳打脚踢等不易造成严重后果的方式;在造成后果上,暴力手段不能超过轻微伤。胁迫手段也只能对被害人威胁程度不大,如不让做生意等。如果暴力手段使用了刀具、枪支易造成严重后果的工具,胁迫手段是以对被害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等重大利益进行威胁,就应认定超出强拿硬要限度。这些行为方式对人身权利的侵害已超过寻衅滋事罪破坏公共秩序的限度,寻衅滋事罪已不足以对其作出相应的评价。抢劫罪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侵犯的社会危害性远比对公共秩序的破坏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如在偏僻的地方实施劫财行为,即使是轻微暴力或胁迫,此时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侵犯的社会危害性远比对公共秩序的破坏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如果在光天化日和大庭广众之下,以轻微暴力或胁迫拿走他人财物,此时对公共秩序的破坏的社会危害性丝毫不亚于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侵犯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同时符合主观故意等其他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强拿硬要。

3、两者主观故意不同。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行为人有的是以惹是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寻衅滋事开心取乐,有的是出于逞强好胜,有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胆量”等等。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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