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乘客打司机怎么定罪_滴滴客服判责,为何总判司机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3:03:13 人阅读
导读:这样的乘客就改让他在里面待几年,现在全民都在抗疫,曝光让他以后无法打车,平台太不够意思了,你们家的员工出事了你们不管,一点保障都没有个人以为最起码可以罚八年以下...

这样的乘客就改让他在里面待几年,现在全民都在抗疫,曝光让他以后无法打车,平台太不够意思了,你们家的员工出事了你们不管,一点保障都没有

个人以为最起码可以罚八年以下,

因为和现行法律相比较,比如说,强奸等过激行为。一般是八年。

但是, 如果有人强抢公交司机的方向盘,这行为可能会非常的严重。

因为强奸等一些过激行为还不至于伤人性命,但是如果抢公交车司机的方向盘,那是要连累许多无辜的人了。

比如说前些时候发生在四川万县的女乘客,抢夺公交司机的方向盘,造成15人死亡的严重事故,结果连自己都赔进去了。

所以这是一个对这个逻辑思维的法律概念的事实认定,如果仅仅是拘留15天,

那肯定是最少需要让她明白,这14个人生命的消失,是不愿意为你无知的生命,陪葬的。,


唉,就算是陪葬,也算是太远了一点吧,毕竟是14条命对你一个人的认知错误买单,

这个问题是不是可以深入的想一想呢?

其实我们常说生命是宝贵的,但是如果碰到一些像这样抢着公交车司机方向盘的人,生命是宝贵的,怎么保障呢?

所以法律必须规定有一条,就是不允许任何人来抢夺私车公交车司机的方向盘。

这一定必须要形成一条铁律,以保障我们这些坐公交车人员的绝对的安全,友觉得呢?。

是这个道理不?

友如果觉得说得对,点个赞可以吧?,,

滴滴公司依法应向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该案最大争议焦点,滴滴公司认为张某某的打人行为,发生在承运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故张某某打人是个人行为,与滴滴公司无关。

笔者认为,滴滴公司的主张看似合理,却忽略了合同法中一个重要概念:附随义务。

什么叫附随义务呢?

简单说,附随义务是合同法中的一项特殊规定,基于合同法的诚信原则而存在。比如最常使用的“救助义务”就是附随义务的一种,指虽无合同的明确约定,承运人也必须对处于危险状态的乘客进行救助。这是基于诚信原则而存在的合同之外的承运人责任。

笔者认为该案中,张某某”结束“订单后,他作为滴滴司机的承运责任,并不必然结束,至少他还应承担一定的附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乘客安全离开现场,以及当乘客发生危险后,不得弃之不顾,而应当及时救助或打120等。



不喜欢法律知识的朋友,可以直接略过上面一段,咱们直接谈结果。

1,滴滴公司的狡辩不成立!哪怕张某某打人发生在订单行为结束之后,根据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张某某也不能殴打乘客,同时滴滴公司的承运人责任也没有结束。

张某某已经承担了13年的刑事责任。

后面该滴滴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向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注意了是赔偿,而不是滴滴公司狡辩的所谓"补偿"。

2,滴滴公司和司机是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是与劳动合同类似的关系。



3,滴滴公司应承担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



4,乘客因醉酒乘车,自身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减轻司机与滴滴公司的赔偿责任。

综上。

滴滴司机殴打他人致死一案,刑事责任应由张某某承担。但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张某某有赔偿责任,滴滴公司同样有连带赔偿责任,在张某某无力偿还情况下,应先由滴滴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另外,死者醉酒乘车,且无人监护,可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这篇回答写的有点乱,大家可以直接看结论。欢迎法律届朋友探讨。)

客服根本不知内情乱判,我昨天接了一单先给司机发信息问他定位准确不,他说定的位置准,我到了乘客起点正是公交站三岔路口见没人甩我我就立马打电话过去问,听他声音他还在床上没下来,当时那个气呀,后面的司机恨起明喇叭,我不知停在那里好,当时那种情况不晓得怎么办,最后实在等不急了我就等他投诉我了

海口一女乘客掌掴公交车司机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4年引起网上热议,有说罪有应得,有说判重了,众口不一。个人看法是:

1、首先肯定的是该车辆驾驶员没有过多争辩,没有还手,而是按规定靠边停车选择报警,处理方法得当,虽然自己受到了委屈,但保证了车辆和车上人员安全,司机的做法是正确的,值得称赞。

2、执法人员从车内调取的监控录相显示,该女乘客先前有拉扯司机行为,随后第二次又上前掌掴司机一巴掌,这时的车辆都在行进中,女乘客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罪名得当,理应重罚。

3、但法院在量刑上显然有些偏重,这对以后发生在公交车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不好把握尺度,应该有个科学的标准才对。

4、一巴掌判4年,绝对能起到对此类行为的震慑作用,但法院在量刑上要充分考虑到以下因素:是否对驾驶员构成了人身威胁; 是否与司机抢夺正在行驶中的方向盘; 是否对全车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威胁; 其造成的危害后果究竟有多大等等,应该以此为量刑依据。

5、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重大交通事故是个沉重的教训,多数人认为重判理所应当,不杀鸡给猴看,难以治理这类违法行为,这种认为可以说是正确的,本人也持这种观点,这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人的确需要严惩,以警示后人,保证社会的和谐与安宁。但对这次事件的当事人判4年我认为还是重了一点。6个月的拘役到一年的有期徒刑,重金罚款我认为比较合适一点。

总之,在公交车上涉嫌违法犯罪,需要严惩,这一点我认为大多人都同意。法院如此量刑也许是有一定根据的,我也相信国家公诉机关的判罚,这一点没有异议。

判的太重了,车没有走。怎么是危害呢?

重庆女子搭公交,恰逢修路线改道,女子回家难就近,必须麻烦动动脚。

本来此事芝麻小,女子无德鬼起飙,瞎寻司机结筋吵,恶挥手机肩脑敲。司机开始好言道,女子不依又不饶,惹急司机生烦恼,单手操盘口舌交,随后刚脆人起立,你来我往调子高。

车里司乘十五个,两个打闹十三瞧,没人出面把事劝,无人报警电话掏。压根谁也没料到,大难临头把祸遭。

车子继续往前跑,不知不觉上了桥,女子仍在瞎胡闹,又吵又骂又人敲,搞得司机神经乱,突把方盘一边调,车子拐弯撞辆轿,笔直就往桥边飙,撞断桥栏水中掉,鲜活生命倾刻消。

如此女子气焰嚣,自以为是本领傲,唯我独尊似虎豹,自寻死路无辜捎。害人害己案不小,警钟长鸣值思考。

凡是车上司乘闹,众人必先安全保。乘客更应挺身出,命令司机车停好,要么你们把案报,要么下车比低高。不能因为你们俩,连带我们把祸招。防微杜渐才真妙,平安无事乐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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